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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校譽 護校產 – 培正母校浸聯會培專事件簿 2014-2022

香港培正同學會 / 18位學者 浸聯會 顧明均校友 同學會成員/ 校友
2014年6月26日上午

 

鑑於培專打算在由全球校友捐資,培正小學獨自興建的培正教育大樓,營辦培專,全球13位培正學者、教授於2014年6月26日聯署〈校友的呼聲〉去函浸聯會,提出反對培專以培正之名義,在培正小學教育大樓開辦培專。

appendix_1:20140626a_校友的呼聲letter of support.pdf

2014年6月26日下午 13位學者〈校友的呼聲〉函件發表後,獲得全球校友響應並覆函支持。

appendix_2:20140626b_收到校友的呼聲後校友回應.pdf

2014年7月4日 同學會去函香港浸聯會中、小學及持續教育部反對利用培正教育大樓開辦培專並附13位學者函件。

appendix_3:20140704_致浸會中小教育部附13位學者信函

2014年7月7日 浸聯會林守光幹事就7月4日同學會去函回覆 ,會跟進事件。

appendix_4:20140707_浸聯會林守光幹事就7月4日覆函.pdf

2014年7月9日 薛海華律師行代表顧明均發出律師信控告楊國雄校董、前校長李仕浣,要求追還2007年捐出之港幣2000萬捐款。appendix_5 : 20140709_from kenneth sit solicitors.pdf
2014年7月18日 多份報章報導: 校友告培正追2000萬捐款,稱前校長校監誤導 顧明均:不知捐款「畀埋培專」appendix_6: 20140718_明報_顧明均登報追討2000萬捐款.pdf
2014年7月30日 陳之望致函黎藉冠會長並奉校方與辦學團體之聯合聲明。 appendix_7:20140730_陳之望致函各校友有關浸聯及培小聯合聲明.pdf
2014年8月2日 同學會在培正小學教育大樓新禮堂召開培正同學【維校譽 護新廈】紅藍校友論壇,浸信會聯會林守光總幹事、劉文軒副會長應邀出席。大會出席者有黎藉冠會長、陳之望校監及副會長、常務理事及校友百餘人。

大會提出兩項要求 :
1/ 立即將新大樓管理權歸還培正小學。(培正小學的一切資源應歸培正小學使用。)

2/ 立即將培專除去“培正”之名。論壇上浸聯會負責人答應將大會要求帶回浸會研究解決。

appendix_8:20140802_召開紅藍校友論壇級社代表及校友大會

2014年8月7日 同學會永遠名譽會長鍾信明、陳德華、前會長及顧問雷禮和等發起強力後續行動討論會。

appendix_9:20140807a_強力後續行動討論會議.pdf

顧明均致培小全體校董已採取法律行動信函,並說明採取此法律行動的背景原因及立場

appendix_10:20140807c_顧明均致培小全體校董已採取法律行動信函_joey /

appendix_10a_20140807b_顧明均致各校友函.pdf

2014年8月8日 楊彼得律師行代表浸聯會發出律師信,提出兩條件以解決有關問題:

1/ 培專及校徽將改名中英文都不用培正,Pui Ching名義;

2/ 在培專校管會通過改名決議3日後,雙方律師簽訂協議(高等法院法例第0.42R5.A條)如下:

a) 撤銷訢訟; b) 不要求賠償訟費(cost),本函所提有效期至2014年8月13日下午三時。

2014年8月12日 同學會黎藉冠會長發函浸聯會(附8月2日論壇總結)莫江庭會長、林守光總幹事、劉文軒第一副會長及各副會長,根據8月2日紅藍校友論壇提出的兩項要求,催促浸聯會在8月15日會議後,儘速回答本會要求。appendix_13_20140812_論壇後致函浸聯會附論壇總結

 

薛海華律師行代表顧明均就8月8日函答楊彼得律師函: 由於浸聯會違反協定,尋求補償其耗費之時間、精力和金錢損失如下:

1/. 浸聯會要於2014年9月10日在香港蘋果日報、東方日報港聞版登報1/8版,按表刊一方式道歉;

2/. 另於2014年9月10日在南華早報及虎報港聞版登報1/8版,按表列二方式道歉;

3/. 浸聯會2014年9月10日將培正商標權益以HK$1讓與香港培正同學會有限公司。

2014年8月14日 薛海華律師行代顧明均學長發出律師信予楊國雄, 並要楊國雄刊登報章聲明: 使培正專業書院誤用香港培正小學新大樓,實屬行為不當及有利益衝突…….向各校友、家長、教職員….等致歉。appendix_15_20140814_顧明均發律師信楊國雄
2014年8月15日 同學會就浸聯會要求表明立場,回覆浸聯會信函。appendix_16_20140815b_同學會回覆浸聯會函表明立場 浸聯會來函黎藉冠會長就有關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顧明均訴香港浸聯會及其他人事律師信,要求同學會表明立場。 並要求黎藉冠會長簽署相關信函,黎藉冠會長沒有簽署appendix_17_20140815a_浸會來函同學會_有關顧明均採取法律行動 pdf /20140815c_陳校監要求黎藉冠會長簽署信函PCAA Aug25.pdf
2014年8月20日 8月20日會議紀錄及薛海華律師行代顧明均發律師信浸聯會,要培專刊登報章對各有意捐助的人士及已進行捐款人士道歉。appendix_18_20140820a_8月20日會議紀錄Minutes 20.08.2014 appendix_18_20140820b_薛海華律師行發函浸聯會Ltr to PCA 20.08.2014
2014年8月22日 浸聯會8月15日會議決議:

1/ 就培正專業書院是否易名一事,將於訴訟完畢後再行處理;

2/ 培專將不會搬入香港培正小學K座錢涵洲紀念樓。顧明均辭任香港培正小學名譽校董一職,並於2014年9月1日生效。appendix_19_20140822_浸聯會覆8月15日同學會去函

2014年8月27日 同學會召開全體理事(級社代表)大會通告 appendix_20_20140827_9月6日全體社代表大會通告
2014年9月3日 同學會黎藉冠呼籲熱心校友參加9月6日全體理事(級社代表)大會。 就浸聯會擬於培正教育大樓營辦培正專業書院一事,眾多校友出於愛護母校之情表達關注,同學會旋即經由不同途徑向浸聯會表達本會立場,事件續有發展。為使各理事更了解事件發展,並共議後續工作希望各位理事集合卓見,共商會務。appendix_21_20140903_呼吁參加9月6日大會共商策謀
2014年9月6日 9月6日同學會召開全體理事(級社代表)大會,培正小學校長張廣德、顧明均校友、培正學者教授代表劉紀美及社代表校友近百人出席。 會議中,張廣德校長向黎藉冠會長遞交由楊彼得律師行代表浸聯會陳之望發的律師信,狀告黎藉冠會長誹謗。 並於9月6日會議上由張廣德校長向黎會長遞交浸聯會陳之望的律師信,控訴黎藉冠會長誹謗,理由有四:

1/ 宣稱培專現為低水平; 2/ 宣稱浸聯會不理會或拖延同學要求培專不用培正名案; 3/ 宣稱培正小學如同提款機,將資源不適當使用;4/ 校董將培正小學利益轉移用於其他機構。appendix_22_20140905_楊彼得代浸聯發律師信同學會會長

2014年9月10日 9月6日同學會召開全體理事(級社代表)大會會議紀錄。結論:

一). 黎會長9月3日發給全體校友的函件,是屬於內部函件,不發給公眾,與浸聯會無關;

二). 所列出四點是否構成誹謗,應由事實檢驗其真確性。

三). 黎會長9月6日的開場發言,已接受朱副會長等建議,並沒有據此函作為發言藍本。

四). 莊潤祥副會長的< 我的回應> 表示他不同意黎會長9月3日函件的觀點,對此,黎會長已表示他承擔一切法律責任。我們的大方向是對浸聯會討回培正小學的公道,至於內部的策略 “是剛是柔” 。可以求同存異,一致對外。appendix_23_20140910a_9月6日全體理事大會會議紀錄_20150204_顧

2014年9月10日 13位學者〈校友的呼聲〉函件發表後, 再18位學者 〈校友的希望〉再去函陳之望,希望矯正過去校董會的疏漏,完善今後校董會的架構。appendix_24_20140910c_18學者再去函陳之望
2014年9月17日  顧明均在香港出版之政經雜誌(壹週刋),封面專題:掏空培正 富豪校友打家賊文内描述拆大禮堂而改建之教育大楼的內容,引起海內外校友關注來電查詢者眾nextplus.nextmedia.com/news/ent/20140917/81197
2014年9月19日 就「浸聯培專事件」,香港培正同學會常務理事會於2014年9月17日,通過成立「浸聯培專事件」後續行動委員會跟進及不斷與浸聯會接觸,直至本會要求得到實現為止。培正同學會持公開、坦承態度,協助母校中小學發展。

行動委員會成員有:鄭作豪(49堅)、鍾信明(65耀)、羅志明(77傑)、何浩元(81勁)、黎藉冠(83凱)、郭秀山(90騰)、陸効民(91勇)。appendix_25_20140917_成立培專事件後續行動委員會通告

2014年9月20日 有關:(壹週刋)報導培正教育大樓事,同學會眾校友所託,向陳之望查詢:

1/ 培正小學使用該教育大楼的實際情況。

2/ 詳告該教育大楼的各樓層之設計及用途。

3/ 在該教育大楼,有多少個課室,可予培正小學學弟妹們使用。appendix_26_20140920_致陳之望校監_有關(壹週刋)報導培正教育大樓事

2014年9月23日 成立培專事件後續行動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紀錄。appendix_27_20140923b_成立培專事件後續行動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紀錄 香港培正小學管理委員會(不包括黎藉冠先生)發函回應黎會長2014年9月3日致校友公開信,認為黎會長立場偏頗。appendix_28_20140923a_香港培正小學管理委員會致校友公開信之回應
2014年9月24日 陳之望回覆9月10日學者文正信函。介紹浸聯會於培正小學的管理架構。appendix_29_20140924_陳之望覆函學者文正
2014年9月27日 2014年9月27日(星期六)香港培正小學校董會議,會議途中,陳之望校監叫張廣德校長影印以上函件給香港培正同學會黎藉冠會長。內容:

1/. 培正同學會使用培小校舍的淵源、歷史、批淮原因,何時間開始,有無租約及協議;

2/. 培正同學會使用地方,現時市值租金費多少?

3/. 有否繳交水電設施費用?appendix_30__20140927_浸聯會常務委員會函.pdf

2014年9月29日 香港培正同學會會長及香港小學管理委員會委員黎藉冠就 「香港培正管委會2014年9月23日之公開信」回應質疑三點發出此函:

1). 何時召開此會討論?

2). 公開信何人提出,誰和議?

3). 此會議有多少委員出席,表決結果如何?appendix_31_20140929a_黎會長就培小管理委員會9月23日作回應

一. 自6月26日十三學者聯署<校友的呼聲>以來,浸聯會只就不搬入培小大樓及培專改名事綑綁在一起,因此同學會決定不聯合培正小學發出函件給校友;

二. 浸聯會以辨學團體身份將培小新大樓向政府貸款1.8憶元,以發展培專,算不算動用培正小學資源?三. 培專提出由培小墊支5,800萬,加建8-15層給培專使用,算不算動用培正小學資源?

四. 曾加石謊言已批核32萬為培正辦理顧問費,算不算將培正小學為「 被提款機」?

五. 監察培正小學資源,使之合理妥善運用,責無旁貸。

a/. 培專應以律師信確認(undertake)浸聯會決定培專盡快改名,承諾日後均不會以培正命名任何屬下教育機構;

b/.案件一單歸一單;

c/. 每一案件律師費由浸聯會負責。 以上各點如同意,可撤控。

3/. 8月8日浸聯會發律師信,並無undertake一定改名。又不肯負責律師費,完全違反口頭承諾。故8月12日發律師信回應。

appendix_32_20140929b_顧明均就培小管理委員會9月23日作回應

2014年10月6日 第二次發函有關:(壹週刋)報導培正教育大樓事,故承眾校友所託,各陳之望查詢:

1/ 培正小學使用該教育大楼的實際情況。

2/ 詳告該教育大楼的各樓層之設計及用途。

3/ 在該教育大楼,有多少個課室,可予培正小學學弟妹們使用。appendix_34_20141006_致陳之望校監_有關(壹週刋)報導培正教育大樓事之二

2014年10月10日 雷禮和前會長就浸聯會常務委員會,副本送陳之望校監及全體校友函,詳細答覆。指出:

1/. 培正校舍1932年6月興建始末,全由培正校友集資興建,與浸會無關;

2/. 校友林英豪前校長,有感美國著名大學校友會均設於校內之優良傳統,遂將培正小學B座地下闢室,供培正同學會使用;

3/. 李仕浣前校長、張廣德校長繼承此傳統作法,先在四樓,現遷至地下現址,為培正同學會會址。

4/.數十年來,培正同學會對母校(包括浸大籌建)募捐,以億萬計,貢獻巨大。

appendix_35_20141010_霤禮和致陳之望校監_培正同學會逆權侵佔培正小學

2014年11月14日 2014年11月14日陳之望校監致同學會_有關9月27日培正小學管理委員會通過事項: 1. K 座錢涵洲紀念樓的管理及使用權全歸小學,日後場地出租,所有收益全數撥歸小學。2. 成立由陳之望校監(召集人)、鄭成業校董、王寧添校董、張廣德、校長、葉展漢副校長、蘇文豪校友組成之小組,對新大樓使用情況作出研究及建議。appendix_36_20141114_陳之望致同學會_有關9月27日培正小學管理委員會通過事項
2015年3月30日 致函浸聯會有關受全球同學之託,願作魯仲連,誠邀香港浸信會聯會負責人與培正校友顧明均學長舉行會議,謀求澄清誤會,解決存在爭議。全球校友聞之深表支持。appendix_37_20150330_1_培專事件後續委員會致香港浸信會聯會信函 顧明均學長覆函同學會表示黎會長的信函的呼召肯定對此事起了很大的幫助,既可促成大家坦誠相對地澄清所有誤會而協商對母校推動改革而對日後管理更趨完善,更可避免費時失事,浪費雙方官司上龐大財政的支出,當然進一步可避免對母校聲譽造成傷害。appendix_38_20150330_2_顧明均覆函
2015年5月13日 於3月30日同學會願作魯仲連信函發出後,再致函浸聯會並連同顧明均覆函, 希望新一屆執事領導下能於日內有所決定作出積極回應。appendix_39_20150513_致香港浸信會聯會信函
2015年5月18日 2015年5月18日浸聯會莫江庭會長就同學會3月30日及5月13日的函件覆函。回覆標題為《有關與顧明均先生作出和談事宜》

appendix_40_20150518_浸聯會覆函3月30日及5月13日

2015年5月29日 2015年5月29日顧明均學長電郵同學會對浸聯會5月18日信件(標題為《有關與顧明均先生作出和談事宜》)陳述的內容作出回應。

appendix_41_顧明均回應5月18日浸會覆函

2015年6月26日 appecdix_42_前校監楊國雄早於1994年已知培正不是浸聯會私產文件appendix_42a_顧明均電郵同學會立即處理楊1994信函事
2015年7月2日  同學會再次力邀浸聯會與顧明均雙方以誠意解決官司appendix_43_有關安排香港浸信會聯會與顧明均先生會面事
2015年7月3日 appendix_44_20150703_莫江庭回覆同學會不明白顧訴訟的意欲 appendix_45_20150703_顧明均回應莫江庭電郵
2015年7月5日 appendix_46_20150705_莫江庭電郵同學會為何只顧明均回應 appendix_47_20150705_雷禮和顧問回應莫江庭的追詢
2015年7月7日 appendix_42b_20150707_浸聯會林守光致培正同學會信函回應顧6月25日電郵有關楊1994年信函
2015年7月8日 appendix_48_同學會發電郵在7月份月會後召開會議

有關顧明均學長於2015年7月8日會議內容影片請閱覽第一部份、第二部份、第三部份、第四部份

2015年7月14日 appendix_42c_20150714_顧明均回應林守光7月7日來函有關楊1994信函解釋後疑問
2015年8月13日 61位培正校友學者專家聯署公開函

appendix_49_20150813_學者聯署公開信

2015年8月20日 號召全世界培正校友及各地同學會支持行動 appendix_50_20150820
2015年9月30日 appendix_51_20150930_浸聯會回應同學會8月20日號召全世界培正校友及各地同學會信函
2015年10月2日 appendix_52_20151002_回應浸聯會函-吳漢榆
2015年10月5日 appendix_53_20151005_培小能否成立法團校董會之法律意見-顧 appendix_54_20151005_成立校董會-何浩元
2015年10月9日 appendix_55_20151009_陳炯林致香港浸信會聯會莫江庭會長
2015年10月15日 appendix_56_20151015_皓社楊文燦致函浸聯會
2015年10月25日 2015 澳紐世界培正同學日(第四屆)各地代表交流會議
2015年11月14日 appendix_57_20151114_同學會呼吁校友敦促浸聯會改组成立小學校董會
2015年12月3日 appendix_58_20151203_孫強發動正社簽署支持成立培小法團校董會appendix_58a_20160201_正社聯署名單_Final-84
2015年12月18日 appendix_59_20151218_浸聯會致各培正校友公開聲明
2015年12月22日 appendix_60_20151222_同學會回覆應浸聯會12月18日之公開聲明
2015年12月23日 appendix_63-20151223吳漢榆致香港培正同學會
2015年12月24日 appendix_62_20151224_浸聯會回覆培正同學會 – 公聽會事宜 appendix_61_20151224_顧明均回應浸聯會12月18日之公開聲明
2015年12月28日 appendix_64_20160112_楊文燦學長回應香港浸信會聯會宣佈不合辦有關其公開聲明之公聽會和
2016年1月7日 appendix_66_20160107_小學家長義工隊隊長去函同學會不會出席公聽會,同學會回覆信函 (附小學家長鄺鍾勁荃女士函件)
2016年1月8日 appendix_65_20160108_浸聯會回覆不會合辦公聽會
2016年1月25日 appendix_67_20160125_正社聯署請願支持書再回覆(LETTER OF PETITION) to classmates of 培正正社 in support of the World-Wide Petition Letter issued on 2015年11月14日香港培正同學日, and

(2) collected 84 unified votes with 100% Yes votes and 0% No votes .正社孫強學長懇請浸聯會公開事實真相,免損害培正校譽

原因: 揭發浸會執事失託,牟利,貪污,欺詐

目標: 維護培正百年校產,校名,校譽,校旨

辦法: 成立高透明立法校董會

2016年2月27日 appendix_68-Reminder-2月27日公聽會及補充資料_20160224

2月27曰公聽會出席校友一致贊成:1.為香港培正小學成立法團校董會

2.重啟校名管理委員會原來的功能,協助廣州培正中學進行抗辯以實際行動再度保護〝校名〞而奮鬥,協助官司進行抗辯的支援。

請按此處瀏覽現場實況 及  圖片

2016年5月6日 appendix_69-20160506_同學會致浸聯教育部委員….期望在新一屆委員會中,各部委員能體察培正校友之擔憂,願意與本會坦誠溝通,安排雙方見面機會,讓大家能夠互相理性溝通,相信對達成共識、澄清誤解和化解分歧,必定有正面幫助,本會亦承諾繼續擔任全球校友與浸聯會溝通橋樑,支持培正母校發展,令培正校譽更上一層樓。
2016年8月24日 appendix_70-20160824-顧明均先生致浸聯會莫江庭會長 – 有關陳之望校監學歷…..關陳之望校監博士學位虛假事經已曝光,敬請問香港浸信會聯會 (“浸聯會”) 應如何向全體港﹑澳﹑粵培正中﹑小學學生﹑學生家長﹑教職員及全球校友作出嚴肅負責的交待…..
2016年8月29日 appendix_72-(B) 2016-08-29 Letter from P.T. Yeung & Tang
2016年8月31日 appendix_73-20160831-回覆函-莫江庭指責妨礙司法公正的來函
2016年9月1日 appendix_74-20160901-致函陳之望-回頭是岸

appendix_75-20160906-通知記招時間地點

2016年9月5日 appendix_71-20160905-楊文燦回應陳之望博士學位虛假
2016年9月9日 appendix_76-記者會上派發資料(內包括顧明均講詞)

剪報  https://drive.google.com/open?id=0ByNlJSVNZCL7NzRPdW14MnhySU0

記招影片  https://drive.google.com/open?id=0ByNlJSVNZCL7dDd0R3YxWTVqRkk

appendix_77-20160829-陳之望虛假學歷證明連結

appendix_78-附件A – 愛爾蘭政府教育部部長的電郵回覆

2016年9月26日 香港培正小學張廣德校長在2016年9月26日派發校長家書appendix_79_20160926_校長家書
2016年9月28日 appendix_80_20160929_皓社楊文燦回應張廣德校長9月26校長家書
2016年10月4日 appendix_81_20161004_正社孫強_簡談浸聯5點聲言_總論培正過去將來

附件: 1. app81-1_Judgment for hearing on 13.07.2016

2. app81-2_Order of Judge Seagroatt on 13.07.2016
3. app81-3_Reference 1_2015-12-18 Letter of Declaration from BCHK to PC
4. app81-4_Reference 2糾正浸聯會在本年12月18日所發出公開聲明內的失實報導和謬論 by ManchaLeung
2016年10月19日 回應 星島教材版 2016年10月6日專訪 培正小學校長校長﹕“官司倘敗訴,或需加學費一成”
appendix_20161019-20161006-張廣德專訪-培幼擴班不再一條龍升培小最低比例85%

事實是:appendix_82-20161019-顧回應張廣德在報章報導

1).高等法院裁定第一被告「浸聯會」及第二被告「楊國雄」因開審前承認控罪,誤導捐款,並自願放棄爭辯及同意原告提出所有要求,而並非由法庭裁定校方須退回$2000萬元,而是浸聯會“自願”退回欺詐所得。請特別注意,若有………..

A. 退還 2000萬之銀行本票 2016.09.20

B. 浸聯會發予各浸信堂會_福音堂_堂主任_教牧同工通告 :

C. 法庭判詞 Judgment for hearing on 13.07.2016

D. 法庭命令 Order of Judge Seagroatt on 13.07.2016

E. app.82-E. 現場發言證錄 Transcript for hearing on 13 July 2016-2

2017年1月6日 顧先生(原告人)於HCA 1339/2014案件勝訴後,浸聯會(第一被告人)一直拖欠支付港幣$14,284,627萬元利息,顧先生(呈請人)其後入稟要求高院頒令浸聯會(答辯人)清盤 (HCCW 386/2016),但浸聯會對案件置之不理以致被凍結所有帳戶而無法支薪,其後才向法庭申請將銀行帳戶解凍供日常運作,案件於2017年1月6日聆訊後法官作出頒令如下:

1. 浸聯會銀行帳戶雖暫時被解凍,但須於7日內(即2017年1月13日或以前) 將港幣$14,284,627萬元利息繳付到法庭作保證金;及

2. 向顧先生支付有關訟費,敬請留意法官頒令有關訟費為彌償基準 (Indemnity basis) ,俗稱“懲罰性賠償”。

appendix_83-6jan2017-聆訊後法官作出頒令Order of Judge Hunsworth re Validation Order 2017.01.06
appendix_84-6jan2017-高等法院暫委法官之判詞Judgment of hearing on 06.01.2017 (re Validation Order) appendix_84-高等法院清盤案案件編號HCCW 386/2016(原案件HCA 1339/2014)於2017年1月6日聆訊有關浸聯會申請延長將銀行帳戶解凍高等法院暫委法官Judge Hunsworth之判詞
appendix_85-6JanV-Order Hearing – Transcript appendix_85-高等法院清盤案案件編號HCCW 386/2016(原案件HCA 1339/2014)於2017年1月6日聆訊有關浸聯會申請延長將銀行帳戶解凍高等法院暫委法官Judge Hunsworth之庭內雙方及法官的所有的對話記錄謄本
2017年4月25日 高等法院清盤案案件編號HCCW 386/2016  (原案件HCA 1339/2014)高等法院聆案官歐陽浩榮之命令供校友參閱
appendix_86-Order of Master Au Yeung (re Summons for struck out winding up on10 Nov 2016) 2017.01.25
高等法院清盤案案件編號HCCW 386/2016  (原案件HCA 1339/2014) 庭內雙方及法官的所有的對話記錄謄本 appendix_87-庭內對話記錄謄本Transcript for hearing on 25 January 2017 (re Summons for struckout winding up on 10 Nov 2016)
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 2599/2016 : 有關被告人申請剔除案件之庭內雙方及高等法院聆案官黃一鳴的所有的對話記錄謄本 appendix_88-Koo Ming Kown Submission Day01 25April2017 (merged)
2017年4月27日 有關: 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 2333/2016

就顧明均先生(“上訴人”)控告太平洋網絡有限公司(“答辯人”),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 2333/2016,上訴聆訊已於2017年4月27日進行,現聆訊判斷供校友參閱。appendix_89-2017年4月27日聆訊判斷-HCCA 2333 Appeal hearing decision

2017年5月8日 有關: 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 2335/2016
就顧明均先生(“原告人”)控告新天地產集團有限公司(“被告人”),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 2335/2016,被告人未有正視及處理其獨立非執行董事陳之望的虛假博士學位,沒有正視陳之望備受質疑的誠信,從而影響公眾及投資者,被告人提出申請剔除案件之聆訊已於2017年5月8日進行。
appendix_92-2017年5月8日聆訊判決-Decision made by Master M Wong-20170818
appendix_93-HCA_2335_2016_原告人的論點綱要 for hearing 8 May 2017
2017年7月17日 有關: 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 2337/2016

就顧明均先生(“原告人”)控告莫江庭牧師 (“第一被告人”)及林守光牧師(“第二被告人”),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 2337/2016,被告人提出之有關聆訊︰傳票 (案件剔除申請) 已於2017年7月17日進行,高等法院聆案官何志賢已頒令准許原告人繼續本案之申索,請見下列原告人代表律師高露雲律師行發出之報告電郵之中文翻譯本以供參考。appendix_90-2017年17月17日法官頒令-原告人代表律師高露雲律師行發出之報告中文翻譯本

2017年7月31日 有關: 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 1619/2014

appendix_91-2017年7月31聆訊判決-Decision (Dep J Kwok SC) 20170814

就顧明均先生(“原告人”)控告浸聯會(“第三被告人”)及其他被告人等,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 1619/2014,有關原告人控告被告人等就培正專業書院發出之籌款單張小冊子內內容虛假陳述一案。被告人提出之有關聆訊︰傳票 (非正審強制令) 及原告人提出之有關聆訊︰傳票 (修改狀書) 已於2017年7月31日進行,請留意郭興偉暫委法官的判決三大要點︰

1.在原告人提出對陳之望(“第五被告人”)的虛假博士學歷質疑時,陳之望並沒有適時提出辯駁及澄清,及提供證據證明其博士學歷真偽,亦沒有向法庭存檔誓章證明原告人所申述指其博士學歷虛假之事為錯誤,故令人更值得懷疑其博士學歷虛假。

2. 被告人等指控原告人運用有關陳之望之虛假博士學歷資料屬濫用司法程序,唯法官認為被告人等提出之剔除申索書內容申請根本是沒有勝訴機會,屬浪費訟費及法庭的時間及資源,法官認為被告人等行為才屬濫用司法程序。

3. 被告人等之上述行為令法官十分震怒,然而,被告人等除其代表律師樓外,更延聘了三名大律師亦均同時作出如斯行為。因此,法官除撤銷了被告人等之申請外並頒令被告人等須按彌償基準賠償訟費予原告人 (即懲罰性賠償)。

就顧明均先生(“原告人”)控告浸聯會(“第三被告人”)及其他被告人等,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 1619/2014,有關原告人控告被告人等就培正專業書院發出之籌款單張小冊子內內容虛假陳述一案。被告人提出之有關聆訊︰傳票 (非正審強制令) 及原告人提出之有關聆訊︰傳票 (修改狀書) 已於2017年7月31日進行。

法官之命令 : appendix_94-Order 20170731 appendix_95-Order 20170814

有關原告人控告被告人等就培正專業書院發出之籌款單張小冊子內內容虛假陳述一案。被告人提出之有關聆訊︰傳票 (非正審強制令) 及原告人提出之有關聆訊︰傳票 (修改狀書) 已於2017年7月31日進行。

庭內雙方及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郭興偉之所有對話記錄謄本 appendix_96-20170731-聆訊中所有對話記錄謄本

2017年10月19日 有關: 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 1339/2014 – 追查對顧付出之二千萬元及相關利息款項究竟是由培小或浸聯會支付

就顧明均先生(“原告人”)控告浸聯會(“第一被告人”)及其他被告人等,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 1339/2014,有關原告人控告被告人等失實陳述騙取二千萬元捐款一案,原告人提出之有關聆訊︰傳票,就已退還二千萬元捐款及已向法庭存入之一千四百萬元利息保證金,原告人就該兩筆款項來源作出提問及有關該兩筆款項之銀行帳戶紀錄要求提供予原告人。聆訊已於2017年10月19日進行,法官聆聽相方陳述後,法官否決被告人大律師提出之論點,反指有必要釐清該兩筆款項之來源及出數入數情況,並頒下命令要求浸聯會在2017年11月2日先交出該會及培正小學之銀行帳戶往來資料顯示兩筆款項的出數及入數紀錄,以供法庭及雙方評估,並已排期於2017年11月9日上午10時正式審理。

appendix_97-10月19日聆訊內容Report email for call over summons hearing on 19 October 2017 refunds enquiry

appendix_98-10月19日聆訊判決Draft Order for call over summons hearing on 19 October 2017 refunds enquiry

2017年11月9日 有關: 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 1339/2014 及 HCCW 386/2016追查對顧明均先生付出之二千萬元及相關利息款項究竟應該是由培小或浸聯會支付.………(全文)

附件:appendix_101-附件一_Letter from Lily Fenn and Partners to Lui & Law 20171121

appendix_102-附件二_浸聯會發出予各堂會電郵函件_致浸信堂會 – 切切為培正小學禱告

appendix_103-附件三_2016-10-07_都市日報都市專訪_培小捲官司 增學費壓力

appendix_104-附件五_2016-09-26_張廣德校長家書

appendix_105-附件四_2016-10-06_星島日報教育版_官司倘敗訴 或需加學費一成

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 1339/2014 及 HCCW 386/2016

就顧明均先生(“原告人”)控告浸聯會(“第一被告人”)及其他被告人等,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 1339/2014 及 HCCW 386/2016,原告人提出之有關聆訊︰傳票,就已退還二千萬元捐款及已向法庭存入之一千四百萬元利息保證金,原告人認為判決是要由浸聯會負責支付,但就該兩筆款項來源真正付款人身份未能清楚,故作出提問及有關該兩筆款項之銀行帳戶紀錄要求提供予原告人以便查核真正付款人身份是否浸聯會。聆訊已在2017年11月9日(星期四)於Deputy Judge
appendix_106-20171119-Order (J Seagroatt) 20171124

2017年11月9日法庭現場證錄

appendix_106a-20171109Transcript of hearing

2017年12月8日 有關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731/2017

原告人顧明均先生控告被告人香港浸信會聯會誹謗就顧明均先生(“原告人”)控告浸聯會 (“被告人”),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 731/2017,原告人提出之有關聆訊︰傳票,法庭指示。聆訊已於2017年12月8日於黃國瑛法官 (Hon Lisa Wong J) 席前進行。黃國瑛法官當日於庭上頒下永久禁制令命令如下: (…….全文)

附上黃國瑛法官於2017年12月8日聆訊頒下之永久禁制令命令,此永久禁制令命令於2017年月12月14日存檔法庭登記後發出,並以此英文版本為準。appendix_110a-20171208 – Order of the Hon Lisa Wong J (PermanentInjunction)

2017年12月12日 皓社楊文燦來函

身為香港浸信會聯會忠僕的張廣德當然要向其上司陳之望看齊

2017年12月22日 有關:呼籲向浸信會聯會追討被誤導捐款建新大樓

就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 1339/2014 : 顧明均先生(“原告人”)控告香港浸信會聯會(受信託管理培正而成為辦學團體)(“第一被告人”)等,有關被誤導捐款二千萬元拆卸培小舊禮堂而興建培小得物無所用之新教育大樓一案,原告人顧先生已獲判勝訴並已成功取回二千萬元,連帶相關之利息、由二千萬元捐款引起之所有收益及訟費,將續一計算並經法庭裁定必須由敗訴者(浸聯會)支付。此判決事實已證明顧先生勝訴成功取回二千萬元可作為其他日後欲入稟追討被誤導捐款之校友的成功案例。

判決同時加以印證事實乃顧先生因被誤導而捐款興建一座培小得物無所用之新大樓。因…….(全文)

appendix_111-1.Modification Letter 2011.10.13
appendix_111-2.入伙紙 Occupation Permit 2014.03 (1)

appendix_111-3.命令 2017.11.09

appendix_111-4.法庭現場證錄 2017.11.09

2018年1月5日 有關︰請認清 “浸聯會” 侵吞培正母校資產的恐怖陰謀

1. 一.     在2015年顧明均先生揭發當時培正中、小學校監楊國雄早於1994年4月28日曾致函黃乾亨律師(見附件1),請注意其中第二項,乃為接受信託的浸聯會提出詢問有關“浸聯會是否對受託管產業可以隨意使用及將權益歸該會所有”的法律意見,此信函清晰地揭露浸聯會由其委派作為培正中、小學校監的楊國雄早於1994年或以前已埋下狼子野心,浸聯會侵吞培正校產之意圖早已證據確鑿,無從抵賴。…….全文

附件:  appendix_112a-1.1994-04-28 Letter from Yeung Kwok Hung to Philip K.H. Wong

appendix_112b-2A-公聽會-背景參考資料(revised 2016.03.10)

appendix_112c-2B-培正教育網有限公司

2018年2月1日 有關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731/2017
原告人顧明均先生控告被告人香港浸信會聯會誹謗就顧明均先生(“原告人”)控告浸聯會 (“被告人”),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 731/2017,有關原告人顧明均先生控告被告人香港浸信會聯會誹謗一案,法官黃國瑛(Hon Lisa Wong J)已於2017年10月30日裁定被告人浸聯會誹謗原告人顧先生罪名成立,被告人浸聯會須向原告人顧先生賠償訟費、加上嚴重或懲罰性損失賠償。法官亦於2017年12月8日之聆訊頒下永久禁制令命令,禁止被告人浸聯會發放三篇有關誹謗原告人顧先生的不實陳述及有關對原告人具有誹謗含義之字句。原告人顧先生其後向法庭存檔訟費陳述書,向被告人浸聯會申索訟費港幣$825,914元,而因被告人浸聯會未有在限期內向法庭存檔有關任何反對原告人訟費申索金額之文件,被告人律師又忽視法記書記的電話提醒,法官最後於2018年2月1日裁定被告人浸聯會須於判決14日內 (即2018年2月15日或之前)向原告人顧先生支付訟費申索的全額,即港幣$825,914元。黃國瑛法官於2018年2月1日之判決 appendix_113-20180201-判決Decision on Summary Assessment of Costs
2018年5月4日 有關: 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 2337/2016

就顧明均先生(“原告人”)控告莫江庭牧師 (“第一被告人”)及林守光牧師(“第二被告人”),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 2337/2016,第一被告人莫江庭作為浸聯會會長及第二被告人林守光作為浸聯會總幹事失職,第四被告人浸聯會作為受託人及辦學團體未有正視及處理原告人顧明均之投訴有關第三被告人培正校監陳之望的虛假博士學位,沒有正視第三被告人陳之望備受質疑的誠信而去調查及或終止其校監職位。

上訴理由事項

就2017年11月28日由被告人等提出之有關聆訊︰傳票 ,要求上訴推翻何志賢聆案官(Master Ho)於2017年7月17日的判決命令如下:

(1)     第一被告人莫江庭及第二被告人林守光要求剔除原告人之申索被撤銷;

(2)     原告人顧明均獲授予許可將陳之望及浸聯會分別列為第三被告人陳之望及第四被告人浸聯會;

(3)     原告人顧明均獲授予許可更改申索陳述書。

判決結果

被告人等提出之上訴聆訊判決已於2018年5月4日由杜溎峰暫委法官(Deputy Judge To)頒令如下:

 1)  法官同意原告人顧明均為一位有付出的校友及捐款者,是真正關心學校的利益。而培小………(.續)

appendix_114a-Decision (Judge To) 20180504

appendix_114b-Decision made by the Hon Lisa Wong J 2017.10.30

appendix_114c-20180201 – Order of the Hon Lisa Wong J

appendix_114d-2018.02.14 Letter from Lui & Law

appendix_114e-14. Order of the Hon Lisa Wong J (Permanent Injunction)2017.12.08

有關: 案件 HCA 1339/2014、HCA 731/2017 及 HCA 2337/2016 之命令及判決中文譯本

附上三件案件之命令及判決中文翻譯本供各校友及有關人士參考細閱:案件 HCA 731/2017

有關顧明均先生(“原告人”)控告香港浸信會聯會 (“被告人”)誹謗案件。

案件 HCA 1339/2014

有關顧明均先生(“原告人”)控告香港浸信會聯會(“第一被告人”)、楊國雄(“第二被告人”)及其他被告人等作出失實陳述騙取原告人二千萬元捐款。

 

案件HCA 2337/2016 : 有關顧明均先生(“原告人”)控告莫江庭牧師 (“第一被告人”) 、林守光牧師 (“第二被告人”) [因乃受薪職位而不屬有關負責人士,故已被法官剔除]、陳之望(“第三被告人”) 、香港浸信會聯會(“第四被告人”),第一被告人莫江庭作為前浸聯會會長失職,第四被告人浸聯會作為受託人及辦學團體未有正視及處理原告人顧明均之投訴有關第三被告人培正校監陳之望的虛假博士學位,沒有正視第三被告人陳之望備受質疑的誠信而去調查及或終止其校監職位。

2018年6月15日 至善至正. 培小復興遲早達成.
2018年7月4日
2018年9月21日 有關︰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 1339/2014

第三債務人的絕對命令 (Garnishee Order Absolute) – 原告人顧明均獲准於第一被告人香港浸信會聯會銀行帳戶直接取回二千萬元捐款之利息

就顧明均先生(“原告人”)控告香港浸信會聯會(“第一被告人”)及楊國雄 (“第二被告人”) 等,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 1339/2014,原告人提出之有關聆訊︰就二千萬元捐款之利息要求頒令第三債務人的暫准命令(Garnishee Order Nisi)為絕對命令(Garnishee Order Absolute)。聆訊已在今天2018年9月21日(星期五)於高等法院陳玉芬聆案官Master Grace Chan席前進行,並已頒令如下:

1. 第三債務人的暫准命令(Garnishee Order Nisi)為絕對命令(Garnishee Order Absolute) [即原告人顧明均獲准於第一被告人浸聯會銀行帳戶直接取回二千萬元捐款之利息,總金額約港幣一千一百多萬元];及

2. 有關第三債務人的暫准命令(Garnishee Order Nisi)於2018年9月7日聆訊之訟費原告與被告雙方同意由第一被告人浸聯會即時償付,如雙方就金額未能達成協議則留待訟費評定(Taxation)。

2018年10月3日 高等法院案件2014年第1339號的原告人顧明均與第三被告人李仕浣已於2018年9月20日簽署雙方同意的傳票,撤銷雙方之間的訴訟。

顧明均對在訴訟過程中釐清若干事實感到滿意,在此了結與李仕浣的爭議亦覺合適,李仕浣亦不計較過去幾年的糾纏。雙方達成和解。

原告人顧明均與第一被告人浸信會聯會及第二被告人楊國雄的訴訟仍未結束,亦會繼續

李仕浣代表律師鄭瑞泰發出信函

195. Order (Master Lui) (dismiss against D3) 2018.09.27

2019年2月27日 香港浸信會聯會 道歉聲明

黃國瑛法官已於2017年12月8日給出判詞,並裁定香港浸信會聯會以下三項聲明的部分內容為永久形式誹謗:

1). 2016年9月6日發出之通告 :

;

2). 2016年11月14日發出題為「浸聯會就顧明均入稟申請浸聯會清盤一事之聲明」; 2019030707481029.jpg 及

3). 2016年12月29日發出之中文新聞稿。

香港浸信會聯會特此聲明以下事項:

1.就上述三項文件的誹謗內容向顧明均先生致歉。

2. 現公開撤回上述三項聲明。

2020年6月3日 原告人顧明均提出之上訴及判決結果

1.原告人顧明均是次之上訴得直及將上次2019年4月24日龍雲彪聆案官的裁決作廢 (即陳之望被告人身份繼續保留)。

2.原告人於2018年10月24日的申請第一段(要求第三被告人陳之望提供更詳盡清楚的詳情 Summons for request for further and better particulars) 獲批准,陳之望須要提供。

3.原告人於2018年10月30日的申請 (要求第三被告人陳之望透露文件Summons for discovery of documents) 第五項獲批准,第三被告人陳之望需於本命令起7天內,即2020年6月10日或之前提供該第五項文件的原件 (即博士文憑正本原件)。

4.被告人陳之望需即時負責賠償原告人顧明均的訟費包括:

a.原告人是次上訴及上次2019年4月29日審訊的所有有關律師等訴訟費用;

b.原告人2018年10月24日的申請有關訴訟的費用;及

c.原告人2018年10月30日的申請有關訴訟的費用。

續……….appx.115a

appendix_115-20200603  判決結果

2020年12月21日 有關申請人顧先生在案件HCMP 937/2020 (由案件 HCA 2337/2016 顧控告陳之望虛假博士學歷而欠缺誠信而衍生) 控告答辯人陳之望多次未有遵從法庭命令提交博士學歷資料及證書而構成藐視法庭罪行。法官於2020年12月21日(星期一)判處答辯人陳之望即時監禁6個星期,及需賠償懲罰性訟費港幣五十萬元予顧,請見附件判決書及多份香港媒體之報導供各位參閱。

appendix_116a2 – 2021-02-09 Letter to Chief Executive (revoke CCMH JP) 判決結果

appendix_116c – 2020.12.22 培正前校監陳之望藐視法庭判囚六周報章報導

2020年12月28日  appendix-20201228 – 培正老同學第四封公開信-培小在風雨中邁向陽光大道- 正社孫強
2021年3月30日 陳之望前校監曾於2019年3月18日向同學會發出之律師信appendix-117;2019年3月21日顧明均學長回應呂羅律師事務所函件 appendix-118。

現就顧明均學長向陳入稟要求陳撤回信件一案(案件编号HCA470)经訴訟雙方調解後, 陳已從善如流,並2021年3月30日徹回該信件及信內所有要求appx119

2021年5月28日 2009年各地培正同學會會長會議,向全球紅藍兒女提出倡議,呼籲廣大校友支持、協助、配合母校維護管理培正品牌的行動。

2021年5月28日 appendix-20210528-1-公証書-倡議書 

2021年5月28日 appendix-20210528-2-公証書-培正宣言

2021年7月1日 培正專業書院於2021年7月1日宣佈改名為 香港浸信會聯會專業書院,簡稱浸專。
2022年3月12日 有關: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 2741/2018 於2021年11月9及10日之聆訊 :

有關已在2021年11月9及10日完成的聆訊,陳嘉信法官Hon Mr. Justice Wilson Chan 今早頒下判決 (appendix-120-20220311判詞),我方取得完全勝利,法官裁定被告方(浸聯會)提出的剔除案件申請敗訴,而原告方(我方)提出要求更改狀書的申請,特別是邀請律政司參與成為第二被告人,全部獲批准。

appendix-120 – 20220311判詞

判決重點:

  1. 律政處已介入

2. 浸聯會Strike out 徹底失敗,確認了我們所有原告乃為學校利益出發的守護者。

3. 還有確立了校方信托關係及他們有責任遵守信托的規定保護校方權益等等。

2022年3月21日 有關質疑陳之望的博士學歷,3月21日判決書

appendix-121- 20220321 HCA2337 of 2016 Judgment

2022-03-22 星島港聞 : 2022032305350814.jpg

陳之望不獲培正校監職官下令草擬承諾協議

2022年3月29日 有關: 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 2337/2016 於2022年1月17日之聆訊判決

就顧明均先生(“原告人”)控告莫江庭牧師 (“第一被告人”)、陳之望(“第三被告人”)及香港浸信會聯會(“第四被告人”),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 2337/2016,第一被告人莫及第四被告人浸聯會提出之有關聆訊︰傳票 (要求剔除案件) Striking out Summons,及原告人顧提出之有關聆訊︰傳票 (要求修改狀書Amendment Summons,鄭蕙心法官Hon Cheng

appendix-122-20220321 HCA2337 of 2016 Judgment

2022年4月30日 培正老同學第五封公開信 -正社孫強

appendix-123-20220430-培正老同學第五封公開信, 30 April 2022

2022年6月10日 撤銷陳之望作為太平紳士的委任

政府今日(2022年6月10日)刊憲公布,單仲偕、楊森、戴耀廷從香港特區授勳及嘉獎名單中剔除,由今日(2022年6月10日)起生效。另外,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撤銷單仲偕、楊森、陳之望作為太平紳士的委任,也由今日(2022年6月1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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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6日 案件 HCA1619 : 顧明均校友棄告培正專業書院眾校董- 2022年9月26日報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