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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聯會回應同學會號召信函及校友回應

學者與同學會
2015年8月20日61位學長去函浸聯會同學會號召全球校友信函 建議改組培小現有的管理架構,在維持浸聯會佔主導席位的前提下,收納各有關方面的精英代表,設立正式的香港培正小學法團校董會。

2015年12月22日同學會回覆應浸聯會12月18日之公開聲明 – 邀請香港浸信會聯會合辦公聽會

浸聯會
2015年9月30日浸聯會回應同學會號召信函
2015年12月18日浸聯會致各培正校友公開聲明
2016年1月8日浸聯會回覆不會合辦公聽會

校友回應


皓社楊文燦
-2016-01-12回應浸聯會不會合辦公聽會
皓社楊文燦-2016-03-09
香港培正校監陳之望博士學歷之真偽是否香港浸信會聯會教育部內所有校監學歷之冰山一角?

香港浸信會聯會宣佈不合辦有關其公開聲明之公聽會和出席類同的活動是意料中事 (附2015-12-28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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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社吳漢榆2015-12-23來函

黎藉冠會長: 在網上收讀香港浸信會聯會2015年12月18日的 <公開聲明>。作為一個培正老校友,深受先賢創辦的培正母校培育,特別是在林子豐、李孟標、何宗頤等先生主持下培正母校取得光輝成績,獲得社會贊譽。浸信會聯會作為受托辦學團體,也有一份功勞,我想此點毋庸置疑。 目前困擾培正的問題,肇始於2005年拆建培正小學舊禮堂,興建新教育大樓的過程中。浸聯會的<聲明>,反覆強調: “有個別人士,挑起爭端,攻擊培正”。我認為其中另有深層次的矛盾,<聲明>並沒有回答下列幾方面的疑問:

  1. 如果所建大樓全為培正中、小學利益着想,為何建成的十五層新大樓,培正中、小學生教學不能完全享用?
  2. 培正小學前校長李仕浣曾經撰文反對興建大樓第八到十五層,但不為管理層所接受,結果秏盡培正小學兩億元儲備。現在培小經費緊絀,勢必影響學校發展和運作,對老師及家長均有影響
  3. 關於建校捐款的帳目,既然有核數報告,為什麼校友作為捐款人,並未收到 <徵信錄>及Final Account?
  4. 浸聯會聲明:“從未挪用培正任何資源作其他用途”,但2013年2月5日,就發生過香港浸聯會中、小學持續教育部常委會當天上午議決:以臨時動議,擬將新建的培正小學校產培正教育大樓高層四層樓作抵押,協助培正專業書院向政府申請港幣壹億八仟萬元的提案,提交晚上浸聯會全體理事會投票表決。後因校友強烈反對而未能實現。至於挪用培正小學資源,用作開發浸會培專書院顧問經費港幣卅二萬元,已為同學會前會長呂沛德所揭發,據說後來已歸還,但已構成挪用在先。

浸信會聯會以有訴訟為藉口,不肯將培正專業書院改名,終於2015年12月22日發生培正專業書院學生周XX因<串謀縱火>罪被拘控個案,又一次嚴重損害培正聲譽。   因此,我完全支持培正同學會各級社代表及校友要求,由有關各方合辦一次“公聽會”,澄清一切有關培正小學新大樓的建設始末, 以及如何改進培正小學管理架構等問題。

懇請浸聯會公開事實真相,免損害培正校譽

(1) 還我培小大樓!
(2) 校友捐款, 培小專用!
(3) 維校譽, 護校產!
(4) 反對挪用培小資源!
(5) 反對專業書院冠名培正!
(6) 反對培小樓按資助培專!
(7) 培小校管會校監失職!
(8) 培小校管會管理不善!
(9) 強烈要求成立法校董會!
(10) 支持老師、家長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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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社孫強

From:  John Sun
Date:  Mon, Jan 25, 2016 05:41 AM
To: [email protected]
Subject:  Re: 關於 呼籲香港浸聯會(培正辦學團體) 改組香港培正小學目前的管理委員會 and Zhengshe Voting Results

Dear President Michael Lai:
We have successfully:
(1) delivered the 培正正社請願支持書 (LETTER OF PETITION) to classmates of 培正正社 in support of the World-Wide Petition Letter issued on 2015年11月14日香港培正同學日, and

(2) collected 84 unified votes with 100% Yes votes and 0% No votes .

This represents a resounding and overwhelming support of the joint position between 培正同學會 and 顧明均學長 in pursuing a better future for 培正and in 設立正式的香港培正法團校董會, 保障母校的教育事業得以持久無憂地發展。  呼籲香港浸聯會(培正辦學團體) 改組香港培正小學目前的管理委員會,以香港特別行政區教育局指引為本,成立具透明度、公正公平的校會,管理香港培正小學。

正社並建議浸聯與同學會盡快開始商討合理改組.可參考基本改組的辦法:
浸聯會董事4 人,同學會董事4 人,教師董事1 人,家長董事1 人,社會人仕 1 人.總共11 人.

Attached please find the Excel petition sheet and kindly post it on the培正同學會website demonstrating the solidarity of World-Wide Puiching.                     

1960 培正正社同學會  敬上
22nd January 2016


From:  John Sun
Date:  Sat, Dec 5, 2015 01:36 AM
To:  “HKPCAA”<[email protected]>;
Subject:  Fwd: Zhengshe Letter of Petiton Dear
蕭寅定總幹事:
Below is the 培正正社請願支持書(LETTER OF PETITION) in support of the original world-wide petition letter issued on 2015年11月14日香港培正同學曰  and in support of the legal position of 顧明均學長 to pursue a better future for Pui Ching. Please release this letter and its associated information in your Pui Ching Website and other places where you deem appropriate.
我們熱愛培正永遠支持培正.
Thanks and best.
學弟 孫強 敬上
3 December 2015

培正正社請願支持書(LETTER OF PETITION)

正社聯署支持名單Vote Results for Letter of Petition

香港培正同學會呼籲支 持原函

寄件人: John Sun
日期: 2016年3月10日 上午11:10:55
收件人: [email protected]
標題: Re: 懇請浸聯會公開事實真相,免損害培正校譽

原因: 揭發浸會執事失託,牟利,貪污,欺詐

目標: 維護培正百年校產,校名,校譽,校旨

辦法: 成立高透明立法校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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勁社何浩元
香港浸聯會信函提及的兩點: 一. 私立學校不需要成立法團校董會; 二. 直資學校才可以成立法團校董會。 經過初步了解,他們的說法不全錯,也不全對。 首先,私立學校不需要成立法團校董會,但也沒有說不可以成立。 而根據目前2005年1月1日實施的2004教育(修訂)條例,主要是規定一般資助學校(例如培正中學、培道中學…等)和直接資助學校(例如德望、拔萃、聖保羅男女中學… 等),必須成立法團校董會,以確保公帑得以妥善運用,私立學校不可以根據2004教育(修訂)條例成立具法定地位的法團校董會。而如果在沒有法例支持下成立的所謂「法團」校董會,在法律上猶如公司註冊條例下的約章,只屬君子協定,浸聯會作為學校老闆隨時反口改例換人輕而易舉,我們亦徒呼奈何。然而若果我們真的想將來培正小學和幼稚園成立的法團校董會能夠具備好像資助學校法團校董會的同樣性質、權力和責任,一定要有相應的法律條文在背後作為監察。其實現時一些較具規模的團體,均會有自己的法團條例(Incorporation Ordinance)去監管其運作。有不少學校都已經具備,舉例:協恩學校管治委員會法團條例﹙ Chapter 1099),拔萃小學校董會法團條例﹙Chapter 1125),拔萃小學校董會法團條例(Chapter 1125),聖士提反女子中學校董會法團條例(Chapter 1121),聖保羅書院校董會法團條例(Chapter 1102)… … …,這些的條例均是由立法會議員以私人條例草案﹙Chapter 69)提出立法。這樣,雖然我們不能根據2004教育(修訂)條例成立法團校董會,但我們又可以根據培正的情況在立法會度身制訂私人條例草案通過香港培正中小學校董會法團條例(Chapter ???),到時有法例監督校董會,我們就世代依法治校,要修改章程絕非易事,這個遊戲就不再是浸聯會想點玩就點玩。大家可以到  http://www.legislation.gov.hk/chi/home.htm 看看有關的法例。   這方面可能需要黎會長邀請本會義務法律專家參詳參詳。  有不少宗教團體,如天主教修會、基督教會堂都已經先後成立法團,以保障教會資產,諷刺的是已有九龍城浸信會條例(Chapter 1093),和尖沙咀浸信會法團條例(Chapter 1073)。 要香港浸聯會接受全球校友的訴求,同意制訂香港培正中小學校董會法團條例絕非易事。我個人意見覺得我們可以從歴史、學校蓋建大樓帳目和傳媒三方面入手,後者我們正在進行中,而公開蓋建大樓帳目則有顧學長以司法程序進行(目的就是要突出香港浸聯會個別人士涉嫌貪瀆,未有好好管理培正,使培正利益受損)。惟獨是㓎聯會這個受託人身份,大眾很少知悉。我們可以考慮應檢視一切和學校有關的資料,突出培正的歷史和獨特性,更正培正為㓎聯會屬校的語句,重塑和突出㓎聯會只屬受託人、管家的身份! 既然浸聯會只是受託人,又未盡力保障培正的利益,我們善用傳媒的力量,希望能逼浸聯會同意,就可以找議員幫手,提出制訂私人條例草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誠社吳漢榆
香港培正同學會 黎藉冠會長暨各位常務理事: 收閱轉來香港浸信會聯會2015年9月30日回應函件ED20150930,作為一位老校友,想發表幾點看法。 (一)由於培正同學會不懈的努力,動員全球培正校友聲援,促成浸聯會在2014年8月15日會議議決:“培正專業書院(一所由浸聯會策劃的學校)將不會搬入香港培正小學K座錢涵洲紀念樓”(見浸聯會林守光總幹事簽署2014.8.22函)。浸聯會在來函中確認,“從未曾佔用或得到培正小學及培正小學大樓任何收益”。此點符合2014年8月20日在培正新禮堂召開紅藍論壇提出的要求,“培正小學資源歸培正小學使用”的精神。以後就不怕有人意圖將新大樓按揭給政府,以取得資金,用於與培正小學無關的用途。 (二)關於法團校董會,何浩元副會長分析的很好,“浸聯會的說法不全錯,也不全對”。不過有誤導校友之嫌,以為私校根本無需設立法團校董會。其實香港許多知名學校,如協恩、拔小、聖保羅書院等,均已按法團條例(而不是教育局2004教育(修訂)條例,成立自己的法團校董會。培正小學也可以照此辦理,依法治校,校董會的名稱無關宏旨,其內涵最重要。校友們希望培正小學能成立一個有法定地位,架構健全,有各方面人士,包括教師、家長、校友代表,浸會及社會獨立人士組成,有完善的規章制度,財政及運作有透明度的全新校董會。 培正在先賢如林子豐博士、李孟標、何宗頤等先生的領導下,辦得有聲有色。50年代末有吳家瑋、崔琦、沈呂九;60年代有丘成桐等。1957年香港浸聯會接受培正中學校董會要求,全面接管培正中學的營運。1978年香港培正中學接受政府資助成為津貼學校,培正小學仍為私校,培正中小學分家。此段期間,成績有起有跌,由於浸會領導有方,全體教職員工努力及全球校友支持捐資興建大量新校舍,如九十周年校舍及培正百周年紀念樓等。培正仍能保持一定水準,成為香港中文中學名校。 只是最近十年,在建設培正小學新大樓過程中,由於個別校監/校董失誤,造成所建大樓不符合培正教育要求,工程延誤,預算超支等,引起全球廣大培正捐款人及校友關注和質疑,要求辦學團體改善培正小學管理架構和增加管理透明度,這種要求十分合理,並無全面否定浸聯會的受托人辦學團體的地位。如果培正小學有一個健全的註冊校董會,在浸聯會的正確領導下,必能避免上述培小大樓事件,並回到先賢創建培正的光輝歲月。 香港培正同學會2006-08年副會長 1953年級誠社社代表 吳漢榆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皓社顧明均
培小能否成立法團校董會之法律意見(5-10-201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恆社學者陳炯林
致:香港浸信會聯會莫江庭會長、陳偉生書記、林守光總幹事 副本抄送: 香港培正同學會黎藉冠會長 您們好!近因諸事繁忙,未能及早回覆你們在八月二十四日給我的來信,抱歉。 來信前部份敘述 貴會在「培專事件」後對新大樓的處理,前學者聯署函已予肯定,事情經過亦已有公識。 來信後部份主要內容有兩點: 1)    確定所有的私立學校不需要成立法團校董會; 2)    只有直資學校才可申請成立法團校董會。 第一點在香港教育界是常識,第二點則有所混淆不實。這意見在數星期前在私人場合、融洽氣氛下已向 貴會高層提出。近日收到顧明均先生傳來有關第二點的法律意見,覺得很有參考價值,特意附上,請你們參閱,希望更能為我們的建議清除一些認識上的障礙。 此函只代表我個人意見。 多謝垂注! 陳炯林 煩請 將此函件轉交全球培正校友、各地同學會及香港培正小學家長,供其頃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皓社楊文燦
要求浸聯會公開 ”黄乾亨律師樓在1994年6月1日回覆楊國雄的法律意見” 之全信內容
致送香港培正同學會黎藉冠會長, 全球校友及關心培正中小學前途的各界人仕: 1994年4月28日,香港培正中小學校董會主席兼校監楊國雄去信黄乾亨律師樓諮詢: (1) 受託管人及校董會對學校資產運用之法律權力, (2) 在法理上, 浸聯會是否對受託管產業可以隨意使用及將權益歸該會所有, (3) 校董會是否仍然擁有發展學校產業的權力. 2015年7月7日浸聯會總幹事林守光回應顧明均學長於2015年6月26日發出題為 “有關楊國雄於1994年4月28日向黄律師諮詢法律意見所發之信函”的函件, 宣稱浸聯會是1952年信托(為培正先賢所授予) 內之受托人. 繼續提及楊國雄去信黃乾亨黃英豪律師事務所就受托人的權力索取法律意見, 並且再 節錄了黄乾亨律師樓在1994年6月1日回覆楊國雄的法律意見如下: (1)有關的受托物業是轉讓予受托人(即本會)以受托人形式持有受托物業並賦予出售之權力; 與及 (2) 由於受托物業法律上的產權乃屬受托人, 校董會現時並没有處理或發展或控制受托物業之權力. (字典之內, 字與字的意義有甚大差別, 浸聯會在該信中屢次運用字, 不知是否別有用心). 各位, 浸聯會既然宣稱校董會現時並没有處理或發展或控制受託物業之權力, 何以會委託楊國雄這位無權力的人仕於1994年4月28日向黄律師諮詢法律意見,更加在興建錢涵洲紀念樓之時, 任由楊國雄等無權之輩胡作非為而不加以制止? 為甚麽浸聯會只是節錄了黄乾亨律師樓在1994年6月1日回覆楊國雄的法律意見而並不公開全信內容? 是否意圖隱藏有關受託人的權力範圍? 信託權的權力範圍對於香港培正中小學的前途, 關係極大, 未知黎會長能否立即號召一眾人仕, 一人一信, 追問到底?  浸聯會會長莫江庭, 書記陳偉生及總幹事林守光在 2015年8月24日回應 61學者的函件 (多謝陳炯林學長轉發該回應函予小弟) 中表示“據本會理解, 錢涵洲紀念樓樓高 14層, 所有設施, 包括禮室, 運動場, 多用途室等均由香港培正小學全權使用, 而香港培正小學亦正逐步遷入錢涵洲紀念樓8樓至14樓, 其中位於(9樓) 的教員休息室亦己開始運作. 本會再次強調, 錢涵洲紀念樓的管理一直由香港培正小學負責, 而所有收益亦撥歸香港培正小學, 本會絕不佔用.”- 培專為籌建錢涵洲紀念樓而印製的小册子內圖則顯示出15樓是多功能活動廳因此並非樓高14層,”禮室” 不知位於何處. 8樓及以上樓層, 因法例上有關高度之限度,嚴禁中小學學生進入, 故此全無用途, 該等樓層, 何來收益? 浸聯會誇言謂9樓的教員休息室亦已開始運作, 更加錯上加錯. 敢問一聲,在上課時間以外, 小學生若有問題垂詢, 或者發生緊急事故, 如何去通知老師? (是否需要規定每個小學生和老師都必須配備私人手提電話?) 老師接獲每一個通知後, 都必須從9樓乘搭電梯下來 (很多時候還需攜帶學生習作,課本,筆記等等物事)見學生,費時失事,如何稍作休息? 錢涵洲紀念樓基本上是浸聯會耗盡培正小學歷年儲備興建給培專使用, 再貫以資源的美名然後推卸給培正小學的重擔! 從這些浸聯會失職加上不負責任的言論看來,錢涵洲紀念樓的過往詳情, 必須根究! 浸聯會在 2015年8月24日回應 61學者的信中繼續宣稱 “請諸位校友理解 (教育條例) 中並沒有規定私立學校 (如香港培正小學) 成立法團校董會, 而本港並沒有私立學校成立法團校董會的舉措. 本聯會己就這方面向教育局查詢, 並獲得教育局以下回覆: 1) 確定所在私立學校不需要成立法團校董會. 2) 只有直資學校才可申請成立法團校董會.” 自顧明均學長收讀該回應函後 (從61學者處轉發得來), 曾經就設立正式的香港培正小學法團校董會一事垂詢香港政府教育局及胡關李羅律師行, 並在 2015年9月4日和9月5日分別收到香港政府教育局及胡關李羅律師行之回覆, 一致証實: 1.教育條例没有規定私立學校(如香港培正小學)必定需要或者不需要成立法團校董會, 但是並不禁止私立學校去成立法團校董會, 浸聯會所謂“本港並沒有私立學校成立法團校董會的舉措”應該是“本港己經有私立學校成立法團校董會的舉措” 才對. 2.並非只有直資學校才可以成立法團校董會,私立學校(如香港培正小學)一樣可以. – 不知浸聯會面對上述有關他們誤導各位的鐵証, 尚有何話說.且讓浸聯會的胡作非為, 激發我們的決心, 鬥志和力量; 萬眾一心, 排除萬難,去 爭取浸聯會拖欠香港培正中小學的一個公道!
副本致送浸聯會莫江庭會長及 林守光總幹事
1966年培正校友楊文燦謹上
201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