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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廣東培正學院董事會
梁尚立董事長、何厚煌、麥揚、梁普建副董事長:
主題:敦請 貴院盡速依法公布歷年使用捐款的財務情
回顧 梁董事長閣下於 2003 年 3 月 12 日刊登的廣告,雖已釐清貴院與東山培正母校並無關係;而就本會永遠名譽會長顧明均(66 級皓社)2004 年入稟溫哥華法院,控告 貴院副董事長何厚煌(50 級弘社)等訛騙捐款一案,當地法官亦有類似裁決: 貴院與穗港澳培正等校,並無任何法律或其他關係;但實際上, 貴院至今所得到的逾億元捐款,確有相當一部份,是源於本會母校培正各地校友受了 閣下等最初之誤導──相信貴院與東山培正母校同出一系,並為非營利公益教育機構等說詞──而作出的捐贈。本會作為也曾因 閣下等誤導而參與募集貴院籌建資金,並把有關捐款轉致貴院的單位,實有責任了解、並依法核實該等捐款的運用情況。有關的法律依據,請參考:
1999 年 9 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應當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2004 年 4 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訂明:「民辦學校應當在確定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前,向社會公布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和財務狀況」;
而顧明均學長勝訴的溫哥華官司,更獲法官裁定: 貴院副董事長何厚煌先生等誤導及訛騙指控成立,須償還有關捐款及律師費;
但 貴院卻依然從未公布有關處理捐款的財務狀況,亦從未企圖向本會澄清訛騙所得之捐款事後的去向;似乎, 貴院在無視本會母校培正校友的評價,未有交代「看得見的公正」之餘,實亦違反了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
近來更有消息流傳,由本會母校校友捐贈予 貴院的款項,有逾百萬元之數,乃通過 梁尚立董事長及何厚煌副董事長的親簽字條指示,不當地存入閣下等眾之私人戶口,或直接作為私用處理。此等雖為風雨流言,但空穴來風,未必無因,且如上所述,本會曾參與轉交從本會母校校友間募集予貴院的捐款,實有職責敦促 貴院盡速公開捐款的運用情況,以澄清 諸位並未觸犯法例,以及 貴學院仍屬公益事業,而非轉為私人所擁有。
據上述「捐贈法」的第二十一條:「捐贈人有權向受贈人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受贈人應當如實答覆。」作為因受誤導,曾代表本會母校各地校友募集捐款予 貴院的本會,謹代表向本會查詢捐款去向的眾多海內外校友,要求 貴院就該等財務情況作出交代;望 貴院一如條例所言「如實答覆」,否則,本會不排除採取進一步行動,向國家有關監督機構揭發 貴院行為,並循法律途徑,為校友們追討賠償及討回公道。盼 貴院能盡速擲回令人滿意的答覆為荷。
即頌 教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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