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校譽護校產培正母校浸聯會培專事件簿2014/6-2019/2
全球培正校友反對香港浸信會聯會利用培正教育大樓開辦培正專業書院事件表 :
名字簡稱對應表:
浸聯會 → 浸信會聯會
培 專 → 培正專業書院
同學會→ 香港培正同學會
反對開辦培專事由: 香港教育局報導2013/14學年自資院校學士及副學士學位收生情況: 嶺大社區學院及持續進修學院 : 預計收生2000,實際收生1341,(67%) 培專: 預計收生200, 實際收生 3, (2%) (為最差院校)資料來源教育局刊< 大公報 >201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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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培正同學會 / 18位學者 | 浸聯會 | 顧明均校友 | 同學會成員/ 校友 | |||
2014年6月26日上午 | 鑑於培專打算在由全球校友捐資,培正小學獨自興建的培正教育大 樓,營辦培專,全球13位培正學者、教授於2014年6月26日聯署〈校友的呼聲〉去函浸聯會,提出反對培專以培正之名義,在培正小學教育大樓開辦培專。appendix_1:20140626a_校友的呼聲letter of support.pdf | |||||
2014年6月26日下午 | 13位學者〈校友的呼聲〉函件發表後,獲得全球校友響應並覆函支持。 appendix_2:20140626b_收到校友的呼聲後校友回應.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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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4日 | 同學會去函香港浸聯會中、小學及持續教育部反對利用培正教育大樓開辦培專並附13位學者函件。 appendix_3:20140704_致浸會中小教育部附13位學者信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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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7日 | 浸聯會林守光幹事就7月4日同學會去函回覆 ,會跟進事件。 appendix_4:20140707_浸聯會林守光幹事就7月4日覆函.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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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9日 | 薛海華律師行代表顧明均發出律師信控告楊國雄校董、前校長李仕浣,要求追還2007年捐出之港幣2000萬捐款。appendix_5 : 20140709_from kenneth sit solicitors.pdf | |||||
2014年7月18日 | 多份報章報導: 校友告培正追2000萬捐款,稱前校長校監誤導 顧明均:不知捐款「畀埋培專」appendix_6: 20140718_明報_顧明均登報追討2000萬捐款.pdf | |||||
2014年7月30日 | 陳之望致函黎藉冠會長並奉校方與辦學團體之聯合聲明。 appendix_7:20140730_陳之望致函各校友有關浸聯及培小聯合聲明.pdf | |||||
2014年8月2日 | 同學會在培正小學教育大樓新禮堂召開培正同學【維校譽 護新廈】紅藍校友論壇,浸信會聯會林守光總幹事、劉文軒副會長應邀出席。大會出席者有黎藉冠會長、陳之望校監及副會長、常務理事及校友百餘人。 大會提出兩項要求 : 1/ 立即將新大樓管理權歸還培正小學。(培正小學的一切資源應歸培正小學使用。) 2/ 立即將培專除去“培正”之名。論壇上浸聯會負責人答應將大會要求帶回浸會研究解決。 appendix_8:20140802_召開紅藍校友論壇級社代表及校友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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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7日 | 同學會永遠名譽會長鍾信明、陳德華、前會長及顧問雷禮和等發起強力後續行動討論會。 appendix_9:20140807a_強力後續行動討論會議.pdf |
顧明均致培小全體校董已採取法律行動信函,並說明採取此法律行動的背景原因及立場 appendix_10:20140807c_顧明均致培小全體校董已採取法律行動信函_joey / appendix_10a_20140807b_顧明均致各校友函.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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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8日 | 楊彼得律師行代表浸聯會發出律師信,提出兩條件以解決有關問題: 1/ 培專及校徽將改名中英文都不用培正,Pui Ching名義; 2/ 在培專校管會通過改名決議3日後,雙方律師簽訂協議(高等法院法例第0.42R5.A條)如下: a) 撤銷訢訟; b) 不要求賠償訟費(cost),本函所提有效期至2014年8月13日下午三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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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12日 | 同學會黎藉冠會長發函浸聯會(附8月2日論壇總結)莫江庭會長、林守光總幹事、劉文軒第一副會長及各副會長,根據8月2日紅藍校友論壇提出的兩項要求,催促浸聯會在 8月15日會議後,儘速回答本會要求。appendix_13:20140812_論壇後致函浸聯會附論壇總結.pdf | 薛海華律師行代表顧明均就8月8日函答楊彼得律師函: 由於浸聯會違反協定,尋求補償其耗費之時間、精力和金錢損失如下: 1/. 浸聯會要於2014年9月10日在香港蘋果日報、東方日報港聞版登報1/8版,按表刊一方式道歉; 2/. 另於2014年9月10日在南華早報及虎報港聞版登報1/8版,按表列二方式道歉; 3/. 浸聯會2014年9月10日將培正商標權益以HK$1讓與香港培正同學會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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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14日 | 薛海華律師行代顧明均學長發出律師信予楊國雄, 並要楊國雄刊登報章聲明: 使培正專業書院誤用香港培正小學新大樓,實屬行為不當及有利益衝突…….向各校友、家長、教職員….等致歉。 appendix_15_ 20140814_顧明均發律師信楊國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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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15日 | 同學會就浸聯會要求表明立場,回覆浸聯會信函。appendix_16:20140815b_同學會回覆浸聯會函更新.pdf | 浸聯會來函黎藉冠會長就有關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顧明均訴香港浸聯會及其他人事律師信,要求同學會表明立場。 並要求黎藉冠會長簽署相關信函,黎藉冠會長沒有簽署。appendix_17:20140815a_浸會來函同學會_有關顧明均採取法律行動.pdf /20140815c_陳校監要求黎藉冠會長簽署信函PCAA Aug25.pdf | ||||
2014年8月20日 | 8月20日會議紀錄及薛海華律師行代顧明均發律師信浸聯會,要培專刊登報章對各有意捐助的人士及已進行捐款人士道歉。 appendix_18:20140820a_8月20日會議紀錄Minutes 20.08.2014.pdf / 20140820b_薛海華律師行發函浸聯會Ltr to PCA 20.08.2014.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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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2日 | 浸聯會8月15日會議決議: 1/ 就培正專業書院是否易名一事,將於訴訟完畢後再行處理; 2/ 培專將不會搬入香港培正小學K座錢涵洲紀念樓。顧明均辭任香港培正小學名譽校董一職,並於2014年9月1日生效。 appendix_19:20140822_浸聯會覆8月15日同學會去函.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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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7日 | 同學會召開全體理事(級社代表)大會通告 appendix_20:20140827_9月6日全體社代表大會通告.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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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3日 | 同學會黎藉冠呼籲熱心校友參加9月6日全體理事(級社代表)大會。 就浸聯會擬於培正教育大樓營辦培正專業書院一事,眾多校友出於愛護母校之情表達關注,同學會旋即經由不同途徑向浸聯會表達本會立場,事件續有發展。為使各理事更了解事件發展,並共議後續工作希望各位理事集合卓見,共商會務。 appendix_21:20140903_呼吁參加9月6日大會共商策謀.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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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6日 | 9月6日同學會召開全體理事(級社代表)大會,培正小學校長張廣德、顧明均校友、培正學者教授代表劉紀美及社代表校友近百人出席。 會議中,張廣德校長向黎藉冠會長遞交由楊彼得律師行代表浸聯會陳之望發的律師信,狀告黎藉冠會長誹謗。 | 並於9月6日會議上由張廣德校長向黎會長遞交浸聯會陳之望的律師信,控訴黎藉冠會長誹謗, 理由有四: 1/ 宣稱培專現為低水平; 2/ 宣稱浸聯會不理會或拖延同學要求培專不用培正名案; 3/ 宣稱培正小學如同提款機,將資源不適當使用; 4/ 校董將培正小學利益轉移用於其他機構。 appendix_22: 20140905_楊彼得代浸聯發律師信同學會會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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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0日 | 9月6日同學會召開全體理事(級社代表)大會會議紀錄。 結論: 一). 黎會長9月3日發給全體校友的函件,是屬於內部函件,不發給公眾,與浸聯會無關; 二). 所列出四點是否構成誹謗,應由事實檢驗其真確性。 三). 黎會長9月6日的開場發言,已接受朱副會長等建議,並沒有據此函作為發言藍本。 四). 莊潤祥副會長的< 我的回應> 表示他不同意黎會長9月3日函件的觀點,對此,黎會長已表示他承擔一切法律責任。我們的大方向是對浸聯會討回培正小學的公道,至於內部的策略 “是剛是柔” 。可以求同存異,一致對外。 appendix_23:20140910a_9月6日全體理事大會會議紀錄.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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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0日 | 13位學者〈校友的呼聲〉函件發表後, 再18位學者 〈校友的希望〉再去函陳之望,希望矯正過去校董會的疏漏,完善今後校董會的架構。appendix_24:20140910c_18學者再去函陳之望.pdf | |||||
2014年9月17日 | 顧明均在香港出版之政經雜誌(壹週刋),封面專題:掏空培正 富豪校友打家賊文内描述拆大禮堂而改建之教育大楼的內容,引起海內外校友關注來電查詢者眾。http://nextplus.nextmedia.com/news/ent/20140917/81197 | |||||
2014年9月19日 | 就「浸聯培專事件」,香港培正同學會常務理事會於2014年9月17日,通過成立「浸聯培專事件」後續行動委員會跟進及不斷與浸聯會接觸,直至本會要求得到實現為止。培正同學會持公開、坦承態度,協助母校中小學發展。 行動委員會成員有: 鄭作豪(49堅)、鍾信明(65耀)、羅志明(77傑)、何浩元(81勁)、黎藉冠(83凱)、郭秀山(90騰)、陸効民(91勇)。 appendix_25: 20140917_成立培專事件後續行動委員會通告.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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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0日 | 有關:(壹週刋)報導培正教育大樓事,同學會眾校友所託,向陳之望查詢: 1/ 培正小學使用該教育大楼的實際情況。 2/ 詳告該教育大楼的各樓層之設計及用途。 3/ 在該教育大楼,有多少個課室,可予培正小學學弟妹們使用。 appendix_26:20140920_致陳之望校監_有關(壹週刋)報導培正教育大樓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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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3日 | 成立培專事件後續行動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紀錄。appendix_27 : 20140923b_成立培專事件後續行動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紀錄.pdf | 香港培正小學管理委員會(不包括黎藉冠先生)發函回應黎會長2014年9月3日致校友公開信,認為黎會長立場偏頗。 appendix_28:20140923a_香港培正小學管理委員會致校友公開信之回應.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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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4日 | 陳之望回覆9月10日學者文正信函。介紹浸聯會於培正小學的管理架構。 appendix_29:20140924_陳之望覆函學者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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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7日 | 2014年9月27日(星期六)香港培正小學校董會議,會議途中,陳之望校監叫張廣德校長影印以上函件給香港培正同學會黎藉冠會長。內容: 浸聯會常務委員會給培正小學校監陳之望及校董,提出今年9月收到培正校友具名電郵,質疑培正同學會使用培正小學地方辦公之用,並提出”逆權侵佔”問題,要求澄清下列問題: 1/. 培正同學會使用培小校舍的淵源、歷史、批淮原因,何時間開始,有無租約及協議; 2/. 培正同學會使用地方,現時市值租金費多少? 3/. 有否繳交水電設施費用? 4/. 培正小學有否補貼培正同學會舉辦活動費用? appendix_30:20140927_浸聯會常務委員會函.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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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9日 | 香港培正同學會會長及香港小學管理委員會委員黎藉冠就 「香港培正管委會2014年9月23日之公開信」回應質疑三點發出此函: 1). 何時召開此會討論? 2). 公開信何人提出,誰和議? 3). 此會議有多少委員出席,表決結果如何?appendix_31:20140929a_黎會長就培小管理委員會9月23日作回應.pdf 一. 自6月26日十三學者聯署<校友的呼聲>以來,浸聯會只就不搬入培小大樓及培專改名事綑綁在一起,因此同學會決定不聯合培正小學發出函件給校友;二. 浸聯會以辨學團體身份將培小新大樓向政府貸款1.8憶元,以發展培專,算不算動用培正小學資源?三. 培專提出由培小墊支5,800萬,加建8-15層給培專使用,算不算動用培正小學資源?四. 曾加石謊言已批核32萬為培正辦理顧問費,算不算將培正小學為「 被提款機」?五. 監察培正小學資源,使之合理妥善運用,責無旁貸。 |
顧明均就培正小學管理委員會9月23日公開信作出回應,痛陳事實真相: 1/. 7月6日發出告票HCA1339/2014控訴楊國雄詐騙二千萬圓; 2/. 8月2日下午大會前收到陳之望電詢“若果”培專改名,是否可在三日內撤銷控訟? 顧明均強調以下三點: a/. 培專應以律師信確認(undertake)浸聯會決定培專盡快改名,承諾日後均不會以培正命名任何屬下教育機構; b/.案件一單歸一單; c/. 每一案件律師費由浸聯會負責。 以上各點如同意,可撤控。 3/. 8月8日浸聯會發律師信,並無undertake一定改名。又不肯負責律師費,完全違反口頭承諾。故8月12日發律師信回應。 appendix_32:20140929b_顧明均就培小管理委員會9月23日作回應.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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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日 | 學者不滿意陳之望校監的覆函,決定再聯署發函陳之望博士,要求答覆。 此函由學者文正、鍾景輝聯署發出,抄送莫會長及林總幹事。 惟所憾者有二 : (1) 雖云浸信會聯會有其組織架構 ,章程守則等,“有規可循,其來有自”,但此前就多番出了問題,據聞皆因校董校監,權責不清, 監管欠奉, 難免引致利益衡突,使培正小學權益受到侵害。但以此因循守缺,不作檢討,不求改進,很難避免不再出現此等亂象,毒害培正。(2) 覆函並無正面回答我等提出之第三條問題–有關培正小學重大事件會議紀錄,這對檢討 “培專”事件,事關重要。appendix_33: 20141002_學者文正_鍾景輝等就陳之望9月24日覆函作回應.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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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6日 | 第二次發函有關:(壹週刋)報導培正教育大樓事,故承眾校友所託,各陳之望查詢: 1/ 培正小學使用該教育大楼的實際情況。 2/ 詳告該教育大楼的各樓層之設計及用途。 3/ 在該教育大楼,有多少個課室,可予培正小學學弟妹們使用。 appendix_34:20141006_致陳之望校監_有關(壹週刋)報導培正教育大樓事之二.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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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0日 | 雷禮和前會長就浸聯會常務委員會,副本送陳之望校監及全體校友函,詳細答覆。指出: 1/. 培正校舍1932年6月興建始末,全由培正校友集資興建,與浸會無關; 2/. 校友林英豪前校長,有感美國著名大學校友會均設於校內之優良傳統,遂將培正小學B座地下闢室,供培正同學會使用; 3/. 李仕浣前校長、張廣德校長繼承此傳統作法,先在四樓,現遷至地下現址,為培正同學會會址。 4/.數十年來,培正同學會對母校(包括浸大籌建)募捐,以億萬計,貢獻巨大。 appendix_35:20141010_雷禮和致陳之望校監_培正同學會逆權侵佔培正小學.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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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4日 | 2014年11月14日陳之望校監致同學會_有關9月27日培正小學管理委員會通過事項: 1. K 座錢涵洲紀念樓的管理及使用權全歸小學,日後場地出租,所有收益全數撥歸小學。 2. 成立由陳之望校監(召集人)、鄭成業校董、王寧添校董、張廣德、校長、葉展漢副校長、蘇文豪校友組成之小組,對新大樓使用情況作出研究及建議。 appendix_36: 20141114_陳之望致同學會_有關9月27日培正小學管理委員會通過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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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30日 | 致函浸聯會有關受全球同學之託,願作魯仲連,誠邀香港浸信會聯會負責人與培正校友顧明均學長舉行會議,謀求澄清誤會,解決存在爭議。全球校友聞之深表支持。appendix_37: 20150330_1_培專事件後續委員會致香港浸信會聯會信函 | 顧明均學長覆函同學會表示黎會長的信函的呼召肯定對此事起了很大的幫助,既可促成大家坦誠相對地澄清所有誤會而協商對母校推動改革而對日後管理更趨完善,更可避免費時失事,浪費雙方官司上龐大財政的支出,當然進一步可避免對母校聲譽造成傷害。 | ||||
2015年5月13日 | 於3月30日同學會願作魯仲連信函發出後,再致函浸聯會並連同顧明均覆函, 希望新一屆執事領導下能於日內有所決定作出積極回應。appendix_39_20150513_致香港浸信會聯會信函 | |||||
2015年5月18日 | 2015年5月18日浸聯會莫江庭會長就同學會3月30日及5月13日的函件覆函。回覆標題為《有關與顧明均先生作出和談事宜》appendix_40_20150518_浸聯會覆函3月30日及5月13日 | |||||
2015年5月29日 | 2015年5月29日顧明均學長電郵同學會對浸聯會5月18日信件(標題為《有關與顧明均先生作出和談事宜》)陳述的內容作出回應。appendix_41_顧明均回應5月18日浸會覆函 | |||||
2015年6月26日 | ![]() |
appecdix_42_前校監楊國雄早於1994年已知培正不是浸聯會私產文件appendix_42a_顧明均電郵同學會立即處理楊1994信函事 | ||||
2015年7月2日 | 同學會再次力邀浸聯會與顧明均雙方以誠意解決官司appendix_43_有關安排香港浸信會聯會與顧明均先生會面事 | |||||
2015年7月3日 | appendix_44_莫江庭回覆同學會不明白顧明均訴訟事件的意欲 | appendix_45_顧明均回應莫江庭電郵 | ||||
2015年7月5日 | appendix_46_莫江庭電郵同學會為何只有顧明均回應, 並期望同學會直接回應 | appendix_47_雷禮和顧問回應莫江庭的追詢 | ||||
2015年7月7日 | appendix_42b_浸聯會林守光致培正同學會信函回應顧明均6月26日電郵同學會有關楊1994年信函 | |||||
2015年7月8日 | appendix_48_同學會發電郵在7月份月會後召開會議有關顧明均學長於2015年7月8日會議內容影片請閱覽第一部份、第二部份、第三部份、第四部份 | |||||
2015年7月14日 | appendix_42c_顧明均回應林守光7月7日來函有關楊國雄1994信函解釋後的疑問 | |||||
2015年8月13日 | 61位培正校友學者專家聯署公開函appendix_49_20150813_學者聯署公開信 | |||||
2015年8月20日 | 號召全世界培正校友及各地同學會支持行動 appendix_50_2015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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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30日 | appendix_51_20150930_浸聯會回應同學會8月20日號召全世界培正校友及各地同學會信函 | |||||
2015年10月2日 | appendix_52_20151002_回應浸聯會函-誠社吳漢榆 | |||||
2015年10月5日 | appendix_53_20151005_培小能否成立法團校董會之法律意見 | |||||
2015年10月5日 | appendix_54_20151005_成立校董會-何浩元 | |||||
2015年10月9日 | appendix_55_20151009_學者陳炯林致香港浸信會聯會莫江庭會長 | |||||
2015年10月15日 | appendix_56_20151015_皓社楊文燦致函浸聯會 | |||||
2015年10月25日 | 2015 澳紐世界培正同學日(第四屆)各地代表交流會議 | |||||
2015年11月14日 | appendix_57_20151114_同學會呼吁校友敦促浸聯會改组成立小學校董會 | |||||
2015年12月3日 | appendix_58_20151203_孫強發動正社簽署支持成立培小法團校董會, appendix_58a_20160201_正社聯署支持名單 | |||||
2015年12月18日 | appendix_59_20151218_浸聯會致各培正校友公開聲明 | |||||
2015年12月22日 | appendix_60_20151222_同學會回覆應浸聯會12月18日之公開聲明 – 邀請香港浸信會聯會合辦公聽會 | |||||
2015年12月23日 | appendix__63-20151223-1953誠社吳漢榆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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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4日 | appendix_62_20151224_浸聯會回覆培正同學會 – 公聽會事宜 | appendix_61_20151224_顧明均回應浸聯會12月18日之公開聲明 | ||||
2015年12月28日 | appendix_64_20160112_楊文燦學長回應香港浸信會聯會宣佈不合辦有關其公開聲明之公聽會和 | |||||
2016年1月7日 | appendix_66_20160107_小學家長義工隊隊長去函同學會不會出席公聽會,同學會回覆信函 (附小學家長鄺鍾勁荃女士函件) | |||||
2016年1月8日 | appendix_65_20160108_浸聯會回覆不會合辦公聽會 | |||||
2016年1月25日 | appendix_67_20160125_(1) delivered the 培正正社請願支持書 (LETTER OF PETITION) to classmates of 培正正社 in support of the World-Wide Petition Letter issued on 2015年11月14日香港培正同學日, and (2) collected 84 unified votes with 100% Yes votes and 0% No votes .正社孫強學長懇請浸聯會公開事實真相,免損害培正校譽 原因: 揭發浸會執事失託,牟利,貪污,欺詐 目標: 維護培正百年校產,校名,校譽,校旨 辦法: 成立高透明立法校董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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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7日 | appendix_68-2月27日公聽會通告及補充資料 2月27曰公聽會出席校友一致贊成:1.為香港培正小學成立法團校董會 2.重啟校名管理委員會原來的功能,協助廣州培正中學進行抗辯以實際行動再度保護〝校名〞而奮鬥,協助官司進行抗辯的支援。 請按此處瀏覽現場實況 及 圖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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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6日 | appendix_69-20160506_同學會致浸聯教育部委員
….期望在新一屆委員會中,各部委員能體察培正校友之擔憂,願意與本會坦誠溝通,安排雙方見面機會,讓大家能夠互相理性溝通,相信對達成共識、澄清誤解和化解分歧,必定有正面幫助,本會亦承諾繼續擔任全球校友與浸聯會溝通橋樑,支持培正母校發展,令培正校譽更上一層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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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4日 | appendix_70-20160824-顧明均先生致浸聯會莫江庭會長 – 有關陳之望校監學歷
…..關陳之望校監博士學位虛假事經已曝光,敬請問香港浸信會聯會 (“浸聯會”) 應如何向全體港﹑澳﹑粵培正中﹑小學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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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9日 | appendix_72-楊彼得律師行去函指責顧明均妨礙司法公正函件 | |||||
2016年8月31日 | appendix_73-20160831-顧明均回覆莫江庭指責妨礙司法公正函 | |||||
2016年9月1日 | appendix_74-20160901-顧明均致函勸諫陳之望-回頭是岸 | |||||
2016年9月5日 | appendix_71-20160905-楊文燦回應陳之望虛假博士學位,指浸聯會上樑不正下樑歪 | |||||
2016年9月9日 | appendix_76-記者會上派發資料(內包括顧明均講詞) 剪報 https://drive.google.com/open?id=0ByNlJSVNZCL7NzRPdW14MnhySU0 記招影片 https://drive.google.com/open?id=0ByNlJSVNZCL7dDd0R3YxWTVqRkk appendix_77-陳之望虛假學歷證明連結 appendix_78-愛爾蘭政府教育部部長的電郵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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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6日 | 香港培正小學張廣德校長在2016年9月26日派發校長家書 | |||||
2016年9月28日 | appendix_80_20160929_皓社楊文燦回應張廣德校長9月26校長家書 | |||||
2016年10月4日 | appendix_81_1960年級正社孫強 – 簡談浸聯5點聲言,總論培正過去將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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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9日 | 回應 星島教材版 2016年10月6日專訪 培正小學校長 校長﹕“官司倘敗訴,或需加學費一成” appendix_20161019-20161006-張廣德專訪-培幼擴班不再一條龍升培小最低比例85% 事實是: appendix_82 1).高等法院裁定第一被告「浸聯會」及第二被告「楊國雄」因開審前承認控罪,誤導捐款,並自願放棄爭辯及同意原告提出所有要求,而並非由法庭裁定校方須退回$2000萬元,而是浸聯會“自願”退回欺詐所得。請特別注意,若有……….. 附: A. 退還 2000萬之銀行本票 2016.09.20 B. 浸聯會發予各浸信堂會、福音堂、堂主任、 教牧同工通告 C. 法庭判詞 Judgment for hearing on 13.07.2016 D. 法庭命令 Order of Judge Seagroatt on 13.07.2016 E. 現場發言證錄 Transcript for hearing on 13 July 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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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6日 | 顧先生(原告人)於HCA 1339/2014案件勝訴後,浸聯會(第一被告人)一直拖欠支付港幣$14,284,627萬元利息,顧先生(呈請人)其後入稟要求高院頒令浸聯會(答辯人)清盤 (HCCW 386/2016),但浸聯會對案件置之不理以致被凍結所有帳戶而無法支薪,其後才向法庭申請將銀行帳戶解凍供日常運作,案件於2017年1月6日聆訊後法官作出頒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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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5日 | 高等法院清盤案案件編號HCCW 386/2016 (原案件HCA 1339/2014) 高等法院聆案官歐陽浩榮之命令供校友參閱appendix_86-Order of Master Au Yeung (re Summons for struck out winding up on10 Nov 2016) 2017.01.25高等法院清盤案案件編號HCCW 386/2016 (原案件HCA 1339/2014) 庭內雙方及法官的所有的對話記錄謄本 appendix_87-庭內對話記錄謄本Transcript for hearing on 25 January 2017 (re Summons for struckout winding up on 10 Nov 2016)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 2599/2016 有關被告人申請剔除案件之庭內雙方及高等法院聆案官黃一鳴的所有的對話記錄謄本 appendix_88-Koo Ming Kown Submission Day01 25April2017 (merged) 被告人提出申請剔除案件之聆訊已於2017年4月25日進行,法庭判決如下﹕(1) 原告人之申索被剔除,及案件被撤銷﹔(2) 原告人須向被告人賠償訟費,包括2016年11月8日之傳票及大律師證明書。 appendix_88a-Decision made by Master M Wong – 2017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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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7日 | 有關: 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 2333/2016
就顧明均先生(“上訴人”)控告太平洋網絡有限公司(“答辯人”),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 2333/2016,上訴聆訊已於2017年4月27日進行,現聆訊判斷供校友參閱。 appendix_89-2017年4月27日聆訊判斷-HCCA 2333 Appeal hearing decision.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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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8日 | 有關: 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 2335/2016
就顧明均先生(“原告人”)控告新天地產集團有限公司(“被告人”),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 2335/2016,被告人未有正視及處理其獨立非執行董事陳之望的虛假博士學位,沒有正視陳之望備受質疑的誠信,從而影響公眾及投資者,被告人提出申請剔除案件之聆訊已於2017年5月8日進行。 appendix_92-2017年5月8日聆訊判決-Decision made by Master M Wong-2017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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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7日 | 有關: 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 2337/2016
就顧明均先生(“原告人”)控告莫江庭牧師 (“第一被告人”)及林守光牧師(“第二被告人”),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 2337/2016,被告人提出之有關聆訊︰傳票 (案件剔除申請) 已於2017年7月17日進行,高等法院聆案官何志賢已頒令准許原告人繼續本案之申索,請見下列原告人代表律師高露雲律師行發出之報告電郵之中文翻譯本以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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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31日 | 有關: 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 1619/2014
appendix_91-2017年7月31聆訊判決-Decision (Dep J Kwok SC) 20170814 就顧明均先生(“原告人”)控告浸聯會(“第三被告人”)及其他被告人等,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 1619/2014,有關原告人控告被告人等就培正專業書院發出之籌款單張小冊子內內容虛假陳述一案。被告人提出之有關聆訊︰傳票 (非正審強制令) 及原告人提出之有關聆訊︰傳票 (修改狀書) 已於2017年7月31日進行,請留意郭興偉暫委法官的判決三大要點︰ 1.在原告人提出對陳之望(“第五被告人”)的虛假博士學歷質疑時,陳之望並沒有適時提出辯駁及澄清,及提供證據證明其博士學歷真偽,亦沒有向法庭存檔誓章證明原告人所申述指其博士學歷虛假之事為錯誤,故令人更值得懷疑其博士學歷虛假。
就顧明均先生(“原告人”)控告浸聯會(“第三被告人”)及其他被告人等,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 1619/2014,有關原告人控告被告人等就培正專業書院發出之籌款單張小冊子內內容虛假陳述一案。被告人提出之有關聆訊︰傳票 (非正審強制令) 及原告人提出之有關聆訊︰傳票 (修改狀書) 已於2017年7月31日進行。 有關原告人控告被告人等就培正專業書院發出之籌款單張小冊子內內容虛假陳述一案。被告人提出之有關聆訊︰傳票 (非正審強制令) 及原告人提出之有關聆訊︰傳票 (修改狀書) 已於2017年7月31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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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0日 | appendix_20170820-培正老同學的一封公開信 | |||||
2017年10月19日 | 有關: 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 1339/2014 – 追查對顧付出之二千萬元及相關利息款項究竟是由培小或浸聯會支付
就顧明均先生(“原告人”)控告浸聯會(“第一被告人”)及其他被告人等,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 1339/2014,有關原告人控告被告人等失實陳述騙取二千萬元捐款一案,原告人提出之有關聆訊︰傳票,就已退還二千萬元捐款及已向法庭存入之一千四百萬元利息保證金,原告人就該兩筆款項來源作出提問及有關該兩筆款項之銀行帳戶紀錄要求提供予原告人。聆訊已於2017年10月19日進行,法官聆聽相方陳述後,法官否決被告人大律師提出之論點,反指有必要釐清該兩筆款項之來源及出數入數情況,並頒下命令要求浸聯會在2017年11月2日先交出該會及培正小學之銀行帳戶往來資料顯示兩筆款項的出數及入數紀錄,以供法庭及雙方評估,並已排期於2017年11月9日上午10時正式審理。 appendix_97-10月19日聆訊判決Report email for call over summons hearing on 19 October 2017 refunds enquiry appendix_98-10月19日聆訊內容Draft Order for call over summons hearing on 19 October 2017 refunds enqui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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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30日 | 有關: 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 731/2017
就顧明均先生(“原告人”)控告浸聯會(“被告人”),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 731/2017,有關原告人控告被告人誹謗一案,原告人提出之有關聆訊︰以欠缺狀書理由申請判決,聆訊已於2017年9月7日(星期四)進行,隨電郵附上黃國瑛法官於2017年10月30日頒下之判及命令。 appendix_99-20171030-黃國瑛法官之判決Decision made by the Hon Lisa Wong J appendix_100-20171030-黃國瑛法官頒下之命令Order of the Hon Lisa Wong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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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6日 | 有關: 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 1339/2014 有關提供二千萬元捐款引起的得益及或利益之所有帳戶紀錄 就顧明均先生(“原告人”)控告浸聯會 (“第一被告人”)及楊國雄(“第二被告人”),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 1339/2014,原告人提出之有關聆訊︰傳票,要求第一被告人根據法庭命令提供與二千萬元捐款引起的得益及或利益之所有帳戶紀錄。聆訊已於2017年11月6 日進行。 黃一鳴法官於當日頒下之命令appendix_107-Order (Master Wong) 20171204黃一鳴法官於同日頒下之命令: 第一段提及之許法官於2016年9月30日頒布之命令appendix_108-Order of Master Hui (re account benefits and or profits)2016.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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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9日 | 有關: 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 1339/2014 及 HCCW 386/2016追查對顧明均先生付出之二千萬元及相關利息款項 究竟應該是由培小或浸聯會支付.………(全文) 附件: appendix_101-附件一_Letter from Lily Fenn and Partners to Lui & Law 20171121appendix_102-附件二_浸聯會發出予各堂會電郵函件_致浸信堂會 – 切切為培正小學禱告appendix_103-附件三_2016-10-07_都市日報都市專訪_培小捲官司 增學費壓力appendix_104-附件五_2016-09-26_張廣德校長家書appendix_105-附件四_2016-10-06_星島日報教育版_官司倘敗訴 或需加學費一成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 1339/2014 及 HCCW 386/2016就顧明均先生(“原告人”)控告浸聯會(“第一被告人”)及其他被告人等,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 1339/2014 及 HCCW 386/2016,原告人提出之有關聆訊︰傳票,就已退還二千萬元捐款及已向法庭存入之一千四百萬元利息保證金,原告人認為判決是要由浸聯會負責支付,但就該兩筆款項來源真正付款人身份未能清楚,故作出提問及有關該兩筆款項之銀行帳戶紀錄要求提供予原告人以便查核真正付款人身份是否浸聯會。聆訊已在2017年11月9日(星期四)於Deputy Judge Seagroatt孫國治暫委法官席前進行,揭發付款人是培正小學而並不是浸聯會,故命令浸聯會要負責重新安排付款。附上Deputy Judge Seagroatt孫國治暫委法官於2017年11月9日頒下之命令,顯示有關是次申請(傳票)引起所有之費用及聆訊訟費(包括大律師費用)等再一次明確地判定必須由第一被告人浸聯會本身負責支付賠償,而強調絕對不能由任何培小銀行帳戶及或任何培小之經費內代替浸聯會支付。此命令於2017年11月24日存檔法庭登記後發出,現供世界各地同學會及校友瀏覽參閱。Deputy Judge Seagroatt孫國治暫委法官於2017年11月9日頒下之命令 appendix_106-20171119-Order (J Seagroatt) 201711242017年11月9日法庭現場證錄 appendix_106a-20171109Transcript of hear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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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8日 | 有關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731/2017 原告人顧明均先生控告被告人香港浸信會聯會誹謗就顧明均先生(“原告人”)控告浸聯會 (“被告人”),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 731/2017,原告人提出之有關聆訊︰傳票,法庭指示。聆訊已於2017年12月8日於黃國瑛法官 (Hon Lisa Wong J) 席前進行。黃國瑛法官當日於庭上頒下永久禁制令命令如下: (…….全文)附上黃國瑛法官於2017年12月8日聆訊頒下之永久禁制令命令,此永久禁制令命令於2017年月12月14日存檔法庭登記後發出,並以此英文版本為準。appendix_110a-20171208 – Order of the Hon Lisa Wong J (PermanentInjunc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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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2日 | 皓社楊文燦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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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2日 | 有關:呼籲向浸信會聯會追討被誤導捐款建新大樓
就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 1339/2014 顧明均先生(“原告人”)控告香港浸信會聯會(受信託管理培正而成為辦學團體)(“第一被告人”)等,有關被誤導捐款二千萬元拆卸培小舊禮堂而興建培小得物無所用之新教育大樓一案,原告人顧先生已獲判勝訴並已成功取回二千萬元,連帶相關之利息、由二千萬元捐款引起之所有收益及訟費,將續一計算並經法庭裁定必須由敗訴者(浸聯會)支付。此判決事實已證明顧先生勝訴成功取回二千萬元可作為其他日後欲入稟追討被誤導捐款之校友的成功案例。 判決同時加以印證事實乃顧先生因被誤導而捐款興建一座培小得物無所用之新大樓。因…....(全文) appendix_111-1.Modification Letter 2011.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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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5日 | 有關︰請認清 “浸聯會” 侵吞培正母校資產的恐怖陰謀
附件: appendix_112a-1.1994-04-28 Letter from Yeung Kwok Hung to Philip K.H. Wong appendix_112b-2A-公聽會-背景參考資料(revised 2016.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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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日 | 有關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731/2017 原告人顧明均先生控告被告人香港浸信會聯會誹謗就顧明均先生(“原告人”)控告浸聯會 (“被告人”),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 731/2017,有關原告人顧明均先生控告被告人香港浸信會聯會誹謗一案,法官黃國瑛(Hon Lisa Wong J)已於2017年10月30日裁定被告人浸聯會誹謗原告人顧先生罪名成立,被告人浸聯會須向原告人顧先生賠償訟費、加上嚴重或懲罰性損失賠償。法官亦於2017年12月8日之聆訊頒下永久禁制令命令,禁止被告人浸聯會發放三篇有關誹謗原告人顧先生的不實陳述及有關對原告人具有誹謗含義之字句。原告人顧先生其後向法庭存檔訟費陳述書,向被告人浸聯會申索訟費港幣$825,914元,而因被告人浸聯會未有在限期內向法庭存檔有關任何反對原告人訟費申索金額之文件,被告人律師又忽視法記書記的電話提醒,法官最後於2018年2月1日裁定被告人浸聯會須於判決14日內 (即2018年2月15日或之前)向原告人顧先生支付訟費申索的全額,即港幣$825,914元。黃國瑛法官於2018年2月1日之判決 appendix_113-20180201-判決Decision on Summary Assessment of Costs.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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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4日 | 有關: 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 2337/2016
就顧明均先生(“原告人”)控告莫江庭牧師 (“第一被告人”)及林守光牧師(“第二被告人”),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 2337/2016,第一被告人莫江庭作為浸聯會會長及第二被告人林守光作為浸聯會總幹事失職,第四被告人浸聯會作為受託人及辦學團體未有正視及處理原告人顧明均之投訴有關第三被告人培正校監陳之望的虛假博士學位,沒有正視第三被告人陳之望備受質疑的誠信而去調查及或終止其校監職位。 上訴理由事項 就2017年11月28日由被告人等提出之有關聆訊︰傳票 ,要求上訴推翻何志賢聆案官(Master Ho)於2017年7月17日的判決命令如下: (2) 原告人顧明均獲授予許可將陳之望及浸聯會分別列為第三被告人陳之望及第四被告人浸聯會; (3) 原告人顧明均獲授予許可更改申索陳述書。 判決結果 1) 法官同意原告人顧明均為一位有付出的校友及捐款者,是真正關心學校的利益。而培小………(.續) 附件: appendix_114b-Decision made by the Hon Lisa Wong J 2017.10.30 appendix_114c-20180201 – Order of the Hon Lisa Wong J appendix_114d-2018.02.14 Letter from Lui & Law appendix_114e-14. Order of the Hon Lisa Wong J (Permanent Injunction)2017.12.08 有關: 案件 HCA 1339/2014、HCA 731/2017 及 HCA 2337/2016 之命令及判決中文譯本 附上三件案件之命令及判決中文翻譯本供各校友及有關人士參考細閱: 案件 HCA 731/2017 有關顧明均先生(“原告人”)控告香港浸信會聯會 (“被告人”)誹謗案件。
案件 HCA 1339/2014 有關顧明均先生(“原告人”)控告香港浸信會聯會(“第一被告人”)、楊國雄(“第二被告人”)及其他被告人等作出失實陳述騙取原告人二千萬元捐款。 案件HCA 2337/2016 有關顧明均先生(“原告人”)控告莫江庭牧師 (“第一被告人”) 、林守光牧師 (“第二被告人”) [因乃受薪職位而不屬有關負責人士,故已被法官剔除]、陳之望(“第三被告人”) 、香港浸信會聯會(“第四被告人”),第一被告人莫江庭作為前浸聯會會長失職,第四被告人浸聯會作為受託人及辦學團體未有正視及處理原告人顧明均之投訴有關第三被告人培正校監陳之望的虛假博士學位,沒有正視第三被告人陳之望備受質疑的誠信而去調查及或終止其校監職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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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5日 | appendix_20180615-培正老同學的二封公開信
至善至正. 培小復興遲早達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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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4日 | appendix_20180704-培正正社老同學第三封公開信
培正紅藍精神永勝! 註一: “培正老同學的一封公開信” 作者李信漢、孫強. 2017年8月20日 註二: “培正老同學第二封公開信”,6/14/2018,作者孫強. 註三: 培正同學會網站 http://www.puiching.org/active-news/re-baptist_con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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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1日 | 有關︰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 1339/2014
第三債務人的絕對命令 (Garnishee Order Absolute) – 原告人顧明均獲准於第一被告人香港浸信會聯會銀行帳戶直接取回二千萬元捐款之利息 就顧明均先生(“原告人”)控告香港浸信會聯會(“第一被告人”)及楊國雄 (“第二被告人”) 等,高等法院案件編號HCA 1339/2014,原告人提出之有關聆訊︰就二千萬元捐款之利息要求頒令第三債務人的暫准命令(Garnishee Order Nisi)為絕對命令(Garnishee Order Absolute)。聆訊已在今天2018年9月21日(星期五)於高等法院陳玉芬聆案官Master Grace Chan席前進行,並已頒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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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3日 | 高等法院案件2014年第1339號的原告人顧明均與第三被告人李仕浣已於2018年9月20日簽署雙方同意的傳票,撤銷雙方之間的訴訟。
顧明均對在訴訟過程中釐清若干事實感到滿意,在此了結與李仕浣的爭議亦覺合適,李仕浣亦不計較過去幾年的糾纏。雙方達成和解。 原告人顧明均與第一被告人浸信會聯會及第二被告人楊國雄的訴訟仍未結束,亦會繼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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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7日 | 香港浸信會聯會 道歉聲明
黃國瑛法官已於2017年12月8日給出判詞,並裁定香港浸信會聯會以下三項聲明的部分內容為永久形式誹謗: 1). 2016年9月6日發出之通告; 2). 2016年11月14日發出題為「浸聯會就顧明均入稟申請浸聯會清盤一事之聲明」; 及 3). 2016年12月29日發出之中文新聞稿。 香港浸信會聯會特此聲明以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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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3日 | 原告人顧明均提出之上訴及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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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1日 | 有關申請人顧先生在案件HCMP 937/2020 (由案件 HCA 2337/2016 顧控告陳之望虛假博士學歷而欠缺誠信而衍生) 控告答辯人陳之望多次未有遵從法庭命令提交博士學歷資料及證書而構成藐視法庭罪行。法官於2020年12月21日(星期一)判處答辯人陳之望即時監禁6個星期,及需賠償懲罰性訟費港幣五十萬元予顧,請見附件判決書及多份香港媒體之報導供各位參閱。
appendix_116a-2021-02-09 Letter to Chief Executive (revoke CCMH JP) 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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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8日 | appendix-20201228-培正老同學第四封公開信-培小在風雨中邁向陽光大道- 正社孫強 |